法治促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记者:在实现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征程中,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能够起到什么关键作用呢?
颜晓峰:国家治理现代化的重要标志,是实现党、国家、社会各项事务治理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只有依法治理,才能实现“三化”。制度是治理之本,依靠制度进行治理是国家治理现代化的基本要求。治理制度化,最重要的是依法治理,法治中国是治理制度化的现代图景。规范是治理之要,推进规范治理是国家治理现代化的关键要点。治理规范化强调治理科学化、标准化,就是要遵循治理规律,细化治理标准、注重治理控制。法治化保证规范化,治理规范化的进程就是法治化的进程。程序是治理之道,依照程序实现治理是国家治理现代化的必要条件。程序是法治的必然要求,法治程序是治理程序化的体现,法治程序保证了法律的严肃性。四中全会《决定》提出的完善执法程序,健全依法决策机制等,都是法治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的具体化、细化和强化。
我国法治建设取得历史性成就,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形成,法治政府建设稳步推进,司法体制不断完善,全社会法治观念明显增强。同党和国家事业发展要求相比,同人民群众期待相比,同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目标相比,法治建设还存在许多不适应、不符合的问题。如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现象比较严重,执法司法不规范、不严格、不透明、不文明现象较为突出,等等。这些说明,国家治理现代化任重道远,必须把建设法治中国与推进国家治理现代化统一起来、同步进行,促使我国真正实现从传统人治社会向现代法治社会的转变,促使从中央到地方、各行各业的治理方式发生整体性变革。
法治成为治国理政基本方式与党的领导核心地位是统一的
记者: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党和法治的关系是法治建设的核心问题。如何看待和处理好党和法治的关系呢?
颜晓峰:四中全会《决定》明确把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作为实现总目标的首要原则,表明了法治与党的领导密不可分。没有党的领导,就没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就没有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党的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本质特征和最根本的保证。把党的领导贯彻到依法治国全过程和各方面,是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一条基本经验。坚持党的领导,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根本要求,是党和国家的根本所在、命脉所在,是全国各族人民的利益所系、幸福所系,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题中应有之义。在法治实践中,党总揽全局、协调各方,人大、政府、政协、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依法依章程履行职能、开展工作,坚持党的领导与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司法权是统一的。
党领导人民制定和实施宪法法律,同时坚持在宪法法律范围内活动。对于各级党组织和领导干部来说,维护宪法法律权威就是维护党和人民共同意志的权威,捍卫宪法法律尊严就是捍卫党和人民共同意志的尊严,保证宪法法律实施就是保证党和人民共同意志的实现。各级领导干部要对法律怀有敬畏之心,牢记法律红线不可逾越、法律底线不可触碰,带头遵守法律,带头依法办事,依法治国、依宪治国,依法执政、依宪执政,切实提高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推进改革的能力和水平。
把党的领导和社会主义法治统一起来,就要健全党领导依法治国的制度和工作机制,完善保证党确定依法治国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的工作机制和程序,加强对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统一领导、统一部署、统筹协调,完善党委依法决策机制。《决定》围绕加强和改进党对全面依法治国的领导,提出了科学途径和方法,是党领导法治的成功经验和科学程序,既有效保证了社会主义法治的正确方向,又充分发挥了法治体系的功能效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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