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准确把握公正司法要求的法院担当(2)

海南:准确把握公正司法要求的法院担当(2)

摘要: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从五个方面对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提出了要求,施“制”为“治”。《决定》在对法治体系建立的要求中,从6个方面44项任务对司法机关提出了公正司法的要求,标准就是“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作为宪法规定的国家审判机关,人民法院在推进社会主义法治建设中负有重大的使命和责任。

营造全民尊法尚法的法治环境

法治的人本主义要求具有深厚的民意认同基础,才能形成全民信仰法律的司法环境或者法治环境。一方面法治需要制定能够反映人民意志的良法。按照零点集团董事长袁岳的说法,从法治国家的十个标志来领会《决定》精神,有五个标志属于良法之治,有五个标志属于有权威的良法,或者说良法是有权威的法律。它们是:完备的法制、主权在民、法治保障、权力制衡、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有五个讲的是法的权威问题,它们是:法律至上、依法行政、审判独立、程序正义、党要在宪法法律的范围内活动并带头护法。换言之,只有反映人民意志的法才是良法,只有得到全民尊崇的法的有效实施,才能得到良治。良法需要良人施治,才会形成确保社会公平正义的良知。这对立法、执法、司法队伍建设提出了很高的要求。

对于适用良法达到良治,袁岳提出的5个民意基础也很有启发,符合《决定》精神。这五个条件,一是在立法方面,立法议题的征集与立法程序要有公民与社会各方面的有序参与即民主立法问题;二是在政府依法决策中,将公众参与排在了优化决策途径选择的首位;三是提出了在司法机制中,完善公众参与途径,比如司法调解、司法听证、处理申诉信访等司法活动要保障人民群众参与;进一步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委托调解、指导调解,实行诉调对接互动等等。通过公众、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参与司法,体现司法民主的要求,体现满足人民群众知情权、参与权的要求;四是直面利益集团需要,建立健全利益表达机制、协商沟通机制,畅通群众利益协调和权益保障法律渠道,通过协商、制定规则达成有利于社会稳定的妥协;五是强调社会自我治理价值,支持各类社会主体依法自我约束、自我管理,发挥市民公约、乡规民约、行业规章、团体章程等社会规范在社会治理中的积极作用。尊重法律,遵守法律,以法律为标准自我管理,自我约束,法治环境的形成才是可期待的。因此,没有全民性的法律意识和全民遵守法律的环境,公正司法的落实是有难度的,这也是《决定》对全民守法要求的意义所在。

责任编辑:赵婧校对:总编室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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