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面领会依法治国、以德治国相结合的要求
正如王岐山同志讲的,法律是行为的底线,道德才是社会的灵魂。《决定》提出建设社会主义法治要把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结合起来,这是因为法律之上,还有天理良心,不论任何时候,忠孝仁义礼智信是不能剥夺的传统价值。换言之,司法不是万能的,司法不能包打天下。这就要树立凝聚全社会共识的核心价值,明确社会公德的底线。而法律是对严重失德的行为予以制裁,惩恶扬善,彰显正义。所以要建立社会主义道德的评价体系、弘扬体系,与法的评判体系结合,形成对社会行为的全覆盖。或者换一种说法,法治是宪法之治和施制为治,即把法律制度通过执法司法施行为治理体系。这就需要社会对法律的普遍信仰,遵法、守法、护法成为社会公德,成为正义伦理的判定标准,德法一体,相互促进,推动社会进步,实现公平正义。如果大家不信法,法治就施行不下去,社会道德就会沦丧,就像现在一再出现的群体性事件的法不治众,恰恰是违反法治的、无法无天的突出表现。
从历史经验上看,苏联东欧剧变不是因为没有法治,我们的早期法治都是向他们学来的,而恰恰是因为戈尔巴乔夫以“新思维”为名的改革践踏了它的法治,更因为它放弃了党的领导这一根本保障,让所谓的公开性摧毁了凝结了70年的苏联民族精神,没有了共同价值,所以导致了社会解体,国家分裂,经济倒退,人民群众生活水准下降,这是血的经验教训。一方面,我们要坚决禁止破坏践踏法律,导致法治削弱的行为。另一方面要防止法治被利用被虚化。推崇法律虚无主义是一种对法治的利用,而法律机会主义也是一种对法律的利用。什么是法律或者法治机会主义?合意的就遵循,对自己不利的就抛弃就是法律虚无主义。同时,鼓吹“法治万能”也是一种利用,从而也会归于另一种虚无。比如讲法治就把司法放大到万能,而实际上司法职能只是依法定授权依法施治,不可能解决所有的社会问题。明知解决不了又要大包大揽,越权而为,也是法律法治的一种虚无表现。我们要明白自己职责的局限性。同理,法律虚无必然导致道德沦丧,所以《决定》提出要把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要把法治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的树立,与法治精神的树立与发扬,与中华民族传统美德相结合,相互促进,相得益彰。
(作者系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党组书记、院长)
已有0人发表了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