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气候变化应对法》要彰显公众参与(3)

《气候变化应对法》要彰显公众参与(3)

应当加强社会参与的宣传教育

公众参与的意识培育和能力建设

在中国这样一个发展中大国,公众参与尚未引起全社会的重视,因此,它仍然是一个需要继续深化教育的素质提高话题,是一个需要社会各界广泛参与的事业。由于宣传教育和社会参与是法律得到有效实施的重要条件,为此,《气候变化应对法》应当对其予以浓墨重彩的关注。

为此,《气候变化应对法》应当设立“气候变化应对的宣传教育和社会参与”的内容部分,设计总体要求、宣传方式、对外宣传、在校教育、在职教育和社会参与等条文,要求将气候变化及其应对纳入国家教育体系,纳入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教育的中长期规划;要求发挥报纸、书籍、广播、电视、杂志、互联网、手机等媒体的作用;要求媒体制作播放与气候变化、节能减排、低碳发展有关的节目和公益广告;要求国务院宣传部门每年以多种文字语言对外发布《中国应对气候变化白皮书》和其它相关的信息,广泛获取国内外的理解、认同和支持;要求将气候变化及其应对纳入中小学、高等教育和职业教育培训体系,将气候变化及其应对纳入在职教育培训体系。

在要求宣传培训、提高全民应对气候变化素质的同时,《气候变化应对法》还应规定社会参与的措施,鼓励社会各界广泛参与应对气候变化的行动。

公众参与的政府保障

政府应当在财政的预算和规划中予以考虑,以保障宣传教育活动的长期性、有效性,特别是对NGO的财政支持。建立引导社会资金调动全社会参与气候变化应对的机制。建立激励机制,对有利于提高全民低碳意识,改善生态环境,增强社会适应气候变化的能力的行为,可以通过建立认证标识、可再生能源电价费用补偿等给予必要的鼓励和支持,对于破坏生态环境、浪费能源的主体,应当予以必要的限制甚至处罚。设立表彰奖励制度和气候变化生态补偿机制,如对低碳生产方式和低碳消费方式的补偿,既着眼于补偿,又着眼于发展,有利于补偿和发展有机结合的实现。建立公众参与联系机制,如设置热线,举办开放日等,让公众和相关法律实体单位有更多的沟通和交流。

公众参与法律体系的建设

必须重视法律之间的衔接、联系和作用分工。中国的立法模式具有“宜粗不宜细”的特点,且更为强调法律的普遍适用性。这一状况目前难以改变。因此,在《气候变化应对法》中对公众参与做出原则性规定的同时,可以通过制定《公众参与气候变化应对条例》或者规章,将公众参与予以细化、完善,形成完整的公众参与气候变化应对的法律体系。当然,也要发挥地方立法先行先试的作用。待试验成功,再巩固到国家层面的法律中。

综上所述,《气候变化应对法》制定时,其公众参与的规定设计,既应响应社会的吁求,又应结合中国的立法国情;既体现规定的一般性,也体现规定本领域的特殊性和适用情形的具体性,更体现政策、制度的引导性和立法模式的转型,即公众被动参与到主动参与甚至监督。

责任编辑:佘小莉校对:总编室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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