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存款保险条例(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意见稿》)出台,意味着,在酝酿21年之后,中国存款保险制度即将正式登上历史舞台。不仅首次从制度上保障了绝大多数存款客户的利益,提振了公众对金融体系的信心,同时对存款人行为、商业银行经营均将产生深刻的影响。
存款保险制度最早诞生于1933年的美国。它是一种金融保障制度,指由符合条件的各类存款性金融机构集中起来建立一个保险机构,各存款类机构作为投保人按受保存款的一定比例向其缴纳保险费(即存款保险基金)。
当有成员机构发生经营危机或面临破产倒闭时,存款保险机构向其提供财务救助或财产清偿,直接或间接(通过其他指定金融机构)向存款人支付部分或全部存款,从而保障存款人利益,提振公众信心,稳定金融秩序。根据国际存款协会(IADI)公布的数据,迄今已有110多个国家和地区建立了显性存款保险制度
与市场预期一致,中国的存款保险制度将基本按照国际惯例,采取限额赔付的做法,赔付上限初定为50万元(即本息合计不超过50万元)。而央行在《意见稿》推出同时发布的说明中,表示它已经对2013年底的存款结构做了测算,存款在50万以下的客户(包括各类企业)达99.63%,这意味着绝大多数存款户都在全额保障范围内,不会受到损失。未来随着制度不断宣传推广,公众对存款保险制度的意识加强,有望稳定公众对银行业、特别是中小银行的信心,类似今年3月份射阳农商因谣言遭到挤兑的事件有望得以避免。
那么这一制度对存款人的行为发生怎样的影响?理论上而言,存款保险制度的实施,可能造成存款搬家,影响现有存款,尤其是个人存款的分布格局(对公存款,因为各种关系因素,通常具有一定粘性,因安全而转移的可能相对较小)。有市场观点认为,存款保险制度的构建,将会加速银行负债的脱媒。因为存款亦存在本金风险,将促使存款人把存款搬离银行投资到债券和股票市场,并推动直接融资的发展。这可能是高估了中国存款人的风险偏好,即便缺乏金融知识的人稍加引导都能轻易分辨出银行存款、债券和股票市场的信用风险和流动性风险的高低,高储蓄率展现的储户低风险偏好,不会因为部分存款无法受到保险,就将其投入到风险更高的市场中去,至少在若干年内都将如此。
而对于高净值客户来说,多数都具备一定的金融知识,具备风险意识,具有资产管理的主动性,风险偏好也较高。他们将资金投入股市或债市更可能的原因是,对市场的多空预期,如果股市、债市行情好,无论有没有存保制度,他们都会将资金投入其中。
招商证券近日发布的一份研究报告称,借鉴日本的经验,存款保险制度推出的10多年里,日本个人金融资产中存款总量的占比并无明显下降(70%左右),只有在1987-1989年期间出现明显下滑(10个百分点),而这几年恰恰是日本股市泡沫繁荣时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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