存保制度引发存款搬家可能性不大(2)

存保制度引发存款搬家可能性不大(2)

通常来说,存款人一般有两种存款搬家的目的:一是,储户出于存款安全考虑,将存款向大型银行转移;二是,在单家银行拥有50万元以上稳定存款的客户,可能将存款分散到多家银行,以实现个人名下存款的“全额”保险。国际存款保险协会的调查显示,存款保险制度推出后,多数国家并未出现存款结构的大幅变动,因而对中小银行未必就是不利。同样上述研究报告中,来自日本财务省和日本银行的数据,日本存款保险制度推出后,地方银行(60多家地方银行联盟,地位上类似中国中大型股份制银行和规模较大的城商行)所有类型存款(包括个人、公司、公共部门)占比呈上升趋势(由30%左右升到35%),而都市银行(即全国性大型银行)存款占比反而出现下降(52%左右下降最低到46%),而其他几类银行占比较小,变化也不大。

对中国的商业银行来说,因为它们普遍的国资背景,信用转换并非一朝一夕间可以完成。故出于第一种目的存款搬家的人群,他们的整体影响短期或不明显。而出于第二种目的存款搬家的人群,应当是主要考虑的目标,这部分客户数量上虽然占比较小,不足1%,但存款资产占比却很高,将是各家银行重点挽留的对象。对于个人高净值客户较多的大型银行和股份制银行,由于其服务质量好,定制资管类产品较多,存款横向转移的可能性较大,它们可能获益最多。

而对于其他中小型银行来说,亟需加强自身高净值客户的粘性,提高对个人客户的服务质量:如提供定制类更高收益的理财产品,提供针对50万元以上存款客户区域专属服务(如资产管理服务的无缝连接),提供银行服务政策便利(如提高存款利率上浮比例,目前仍有很多银行存款利率上浮比例较低)等等。

可以预见的是,存款搬家带来的波动性,将会加大流动性管理的压力,对流动性管理提出更高的要求。短期看,这将提升银行经营效率、降低银行存款集中度和金融风险。长期看,当国家信用逐渐朝银行信用转化,利率市场化改革完成,银行业竞争加剧,又可能会反过来助推银行业的整合。

《意见稿》还表明,存款保险费率将执行差别费率,由基准费率和风险差别费率构成,具体费率尚未公布。参考国际经验,美国的存款保险费率历史上经过多次调整,最近一次是2010年10月,《多德弗兰克金融监管法案》要求改变费用计算方式,根据联邦存款保险公司(FDIC)提议,大部分费用将由资产达1000亿美元以上的大银行承担,银行需要支付的费用整体比率在0.05%-0.35%之间。而中国香港的差别费率则在0.05%-0.14%之间。根据惯例,当存款保险基金经累积占受保存款总额的比例达到一定目标(美国目前是1.15%到1.35%,香港是0.3%)以后,存款保险费率将有显著下调。也正因如此,存款保险制度推出后,对银行盈利能力的影响其实有限,尤其在存款保险基金与受保存款总额达到目标比例之后。

根据不同金融机构的风险状况实行差别保险费率,实际上是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对商业银行存款安全监管的手段之一,这有助于进一步完善金融监管体系,加强商业银行的风险约束,促使商业银行稳健经营。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具有根据银行经营风险状况上调或下调银行保险费率的权力。这对商业银行的资本管理和风险管理,无疑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根据目前的传闻,未来可能会根据监管评级来对商业银行实行差别保险费率。

可以预见,短期内出于稳定和为改革打基础的考虑,宏观调控中存在一定“底线思维”(保就业、防风险),故具有国资背景的银行业出现西方国家那种大批倒闭或兼并的可能不大。存款保险制度在这个时机推出,更像是为发展民营银行提供制度保障。毕竟,只有设立存款保险制度设立,没有国资背景的民营银行才会打消储户顾虑、大量吸收存款的可能。

(作者介绍:特许金融分析师,就职于某商业银行)

责任编辑:艾磊校对:总编室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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