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场所全面控烟 公众力量不容忽视(3)

公共场所全面控烟 公众力量不容忽视(3)

谁来负责监管?

送审稿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制定公共场所控制吸烟规划并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政府绩效考核。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公共场所控制吸烟工作所需经费予以保障。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社会组织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控制吸烟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全面负责本单位控制吸烟工作。

违反如何惩罚?

个人违反本条例规定,在禁止吸烟场所(区域)吸烟的,由相应主管部门行政执法人员责令立即改正,并可处以五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

单位或者机构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实行全面禁烟或者未按照规定设置吸烟点的,由相应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室外设置吸烟点不符合要求的,由相应主管部门责令该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限期改正,并可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禁止吸烟场所(区域)的经营者、管理者未按规定履行控制吸烟职责的,由相应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或者营业执照。

违反本条例规定,通过网络售烟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工业和信息化部门对其处以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互联网、移动通讯等信息服务提供者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及时采取措施删除违法信息,处以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控烟起效关键要破监督执法困局

自2006年1月9日,《烟草控制框架公约》在我国正式生效。根据履约承诺,自2011年1月9日起,我国所有室内公共场所、室内工作场所、公共交通工具和其他可能的室外工作场所,要完全禁止吸烟。从控烟实践来看,这个承诺显然没有如期兑现。原因之一是,公共场所禁烟的全国性法律长期处于空白状态。

虽然2011年5月1日起在全国施行的《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首次提到“室内公共场所禁止吸烟”,但相关规定过于简单,缺少约束力。近些年,虽然有13个城市出台了控制吸烟地方性法规,但实施效果却不理想。例如,深圳控烟法规实施了14年,直至今年才开出首张罚单。

因此,正在征求社会意见的《条例》,承载着公共场所全面禁烟的期待。现在公众最大的担忧是,这个《条例》出台后,会不会像一些地方控烟法规那样变成“花瓶”?从这个角度而言,《条例》如何破解监督与执法困局才是关键。而要想破解困局,《条例》必须对监督管理、处罚等环节做出科学规定。

《条例》第三十二条对“监督管理”做出了规定,既明确了多个行政部门对公共场所控制吸烟工作的监督管理职责,同时也明确了卫生、工商、广电等部门各自职责。这样的规定,优点是最大化利用现有行政部门的力量,但缺点也很明显,每个部门是自我监督管理,缺少统一的监督主体。

责任编辑:蔡畅校对:总编室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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