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场所全面控烟 公众力量不容忽视(4)

公共场所全面控烟 公众力量不容忽视(4)

毫无疑问,无论是行政部门还是事业单位或是国有企业,都有责任带头控烟,至少要保证与本单位有关的公共场所内没有吸烟现象。但是,让每个部门自我监督管理,其实并不可靠。笔者认为,在多个行政部门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同时,还应该明确统一的监督主体,对各个部门控烟工作进行监督。

这个监督主体,应类似于“控烟纪委”,对各个行政部门经常进行暗查暗访,一旦发现某些部门没有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就要依法进行问责。目前来看,只有纪检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适合作为监督主体,对监督工作负总责。因此,《条例》中有必要赋予纪检、卫生行政部门监督其他部门履行控烟职责的权力。

除了要有监督主体,还要有执法主体。据悉,从2008年1月1日起,法国公共场所全面禁烟。为落实禁烟令,法国有逾17万名“香烟警察”在公共场所巡逻。这些“香烟警察”由警察等人群组成,一旦发现有人违反禁烟令,“香烟警察”有权对违令者处以罚款。显然,我们也需要统一的执法者。

也就是说,监督主体的责任是监督各个行政部门,而执法主体是对具体吸烟者依法处罚。《条例》规定,个人违反本条例规定,在禁止吸烟场所(区域)吸烟的,由相应主管部门行政执法人员责令立即改正,并可处以五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但是,《条例》没有明确谁来取证和罚款,存在具体执法主体不明确的问题。

总体而言,虽然《条例》填补了公共场所禁烟全国性法律缺位的空白,其本身也有很多亮点,但是,如果不明确规定监督主体和执法主体,最终必然会影响执行效果。我们没有按照《烟草控制框架公约》要求兑现承诺,控烟条例立法已经滞后,那么,在监督与执法方面必须要完善《条例》,执法要“快马加鞭”,尽早见效。

中国拟全面禁烟 烟草经济不破控烟只能是空谈

自世界卫生组织《烟草控制框架公约》2006年在我国正式生效之日算起,8年时间一晃而过,但比照这一公约的相关“硬内容”,我国的控烟脚步,仍然步履蹒跚;控烟效果,更是较差。

从该条例中,我们不难看出一些以前并未进入“谈论空间”的诸多控烟亮点,比如:烟盒上图形警示面积不得小于包装面积二分之一;影视剧及其他节目播放吸烟镜头最高罚3万,或被停业整顿……如果我们充分吸取之前一些“纸糊规定”的教训,进一步构建执行法规的保障体系,强化执行的环节措施,那么,“控烟条例”完全可以成为净化公共卫生环境的保护神。

当然,由于巨大商业利益的诱惑,要搭设这样的保障体系,必须面临既得利益者的强烈阻滞。媒体报道,在参加世卫组织《控烟公约》谈判时,国家烟草专卖局的一位官员就曾指着卫生部官员大骂:“你们要控烟?我告诉你们,这是在卖国,你们是公务员,工资的1/10都是拿我们的钱!”

在“很有财”的底气鼓动下,这名“烟官”的“控烟卖国”的荒唐推理大概是这样的:控烟影响占比近10%的财政收入——财政收入减少则公务员钱包变瘪——利益受损的公务员是国家机关干部,于是乎国家利益受到影响——导致国家利益受损的控烟行为岂非卖国?这样,如此公开在世界性会议上“兜圈子”“使性子”,除了让人甚感震惊之外,也露出隐于内心的真实想法。所以,我们如果要将控烟条例落于实处,成为公民的一种行为自觉,就需要先遏制一些行业欲坚守利益不被剥离的意识冲动。正可谓,烟草经济不破,控烟只会成为空谈。

责任编辑:蔡畅校对:总编室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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