良法善治助力跨越“中等收入陷阱”(2)

良法善治助力跨越“中等收入陷阱”(2)

我国跨越“中等收入陷阱”面临的法治短板

国家治理现代化的法治内涵尚需完善。法治是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核心内涵,也是全面深化改革的本质要求和重要保障。经过30多年的改革开放,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已经进入新常态,要跨越“中等收入陷阱”,必须从粗放发展转向科学发展,克服短期化、功利化倾向;必须推动改革跨越深水区,探索形成统筹兼顾、透明公正、规范有序的改革方式;必须促进社会平稳转型,化解各种复杂的深层次的社会矛盾。与党和国家事业发展的要求相比,我国的国家治理仍缺乏有力的法治保障;政府公共治理、市场治理、社会治理尚缺乏完善的制度安排和规范的法律支撑;国家治理体系在维护社会稳定和社会秩序的效率上仍有待提高。

市场经济体制的法治基础亟待加强。市场经济本质上是法治经济,成熟的市场经济体制与健全的法治相生相伴。实现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最重要的前提就是市场主体的行为和权利受法律约束和保护。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市场经济体系和法规体系日益完善,但仍存在不少有待弥补的法治空白和有待完善的薄弱环节。比如:市场规则、监管体系、价格机制尚不健全;产权保护制度、国有资产管理体制需要不断完善;加快转变政府职能的法治保障亟待加强;深化财税和金融体制改革的立法任重道远。

创新驱动战略的法治环境有待优化。通过技术和制度创新,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是实现经济转型升级、跨越“中等收入陷阱”的关键。从日本和韩国的经验看,跨越“中等收入陷阱”,必须实现竞争力的阶段性提升和跨越,培育内生增长动力,实现从“模仿”到自主创新的增长方式转换。与实施创新驱动战略的迫切要求相比,我国在法治环境、法治保障水平等方面还存在较大差距。在促进技术创新方面,缺少有关国家创新体系和企业自主创新的法律环境,特别是缺少针对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和技术进步的专门法规。在促进制度创新方面,法律法规不健全、不衔接,监督体系不完善、执行不到位的现象突出。

责任编辑:董洁校对:总编室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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