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次,“小官”依靠市场化机制,从国家财政转移支付中获取利益。
当前,国家财政转移支付主要分为两种形式,一是普惠性的财政转移支付,如种粮补贴、合作医疗、养老保险等等,二是专项转移支付,如新农村建设、水利工程、道路村村通、现代农业示范园、专业合作社补助等等。一般情况下,随着政策制度的不断完善,群众认知水平的不断提高,再加上涉及面较广,普惠性的财政转移支付很难为“小官” 贪腐。但是,专项转移支付却很容易为“小官” 贪占、截留、私分、挪用,乡村干部、不法商人之间甚至形成了灰色利益链条。为了有效规避风险,不法商人也乐于与乡村干部合作,共同从国家财政转移支付中获取利益。
再次,监管制度不健全,导致这些“小官”成为“三不管”干部。
农村资源密集度的提高,调动了群众参与自治的积极性,但是,也造成了部分地区村民自治的变异,群众难以对村干部进行监督。与此同时,既有的党纪、政纪、法律存在监管漏洞,“小官贪腐”处于失控状态。这表现在:一、“小官贪腐”具有相当大的隐蔽性、灰色性,游离在合法与非法之间,监管难度较大。二、多头监管体系造成对小官贪腐的监察力量薄弱。三、缺乏相关的法律制度支撑。村干部并不是公务员,他们不受行政法规的约束,而村民自治组织法又难以保障实施,导致村干部成为“三不管”干部。
从源头上治理“小官贪腐”
治理“小官贪腐”,必须进一步打破基层利益共同体的格局,缩小乡村两级之间的利益交换空间,其关键是重新定位社区、村干部的职能。应将村务和政务明确划分,减少村干部的政务工作,切断乡村干部的合谋空间。需要完善财政转移支付方式,斩断基层灰色利益链,核心是发挥群众自治组织在公共服务上的积极性。
要整合既有的“小官贪腐”治理机制。组织、纪检、民政部门应在两委换届中密切配合,保障村民选举依法依规进行,实现村干部贪腐的源头治理。要建立村干部的常规监察制度,对其经济问题、职务行为进行审查,实行过程治理。
(作者为华中科技大学中国乡村治理研究中心副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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