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提出“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并阐述了一系列相关的新思想、新观点、新举措。其中涉及到一些需要深入研究解决的重要问题。这里,仅就四个问题谈谈个人的看法。
关于提高立法质量与完善立法操作指导思想的问题
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提出:“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必须坚持立法先行,发挥立法的引领和推动作用,抓住提高立法质量这个关键。”笔者认为,要提高我国立法质量,必须不断完善我国立法操作的具体指导思想。当然,在我们国家,科学立法、民主立法总的指导思想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但是还要解决立法操作的具体指导思想问题。
改革开放30多年来,我国在立法中存在着这样的具体指导思想,就是:“有比没好”、“快比慢好”。这在特定历史条件下是可行的。比如,由于“文化大革命”的破坏,中断了我国法制建设达十多年之久。因此,十一届三中全会前后,邓小平关于加强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的论述就包含这个意思。但是30多年过去了,现在情况已经发生了很大变化。我国已经形成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现在已不是无法可依的状况了。而且我们已经认识到,不是所有的法都能治国、也不是所有的法都能治好国。因此,在立法操作的具体指导思想方面,要与时俱进,不能满足于“有比没好”、“快比慢好”。只有这样,才能不断提高我国立法的质量。
为此,在立法操作的具体指导思想上现在需要强调两条:一是适度超前。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形成和网络时代的背景下进行立法,一定要强调适度超前。不要出现某项法律刚出台不久就不适用了的状况。只有在总结实践经验基础上又适度超前的法律,才能起保证和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的作用。二是细化。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涉及我国法治体系180多项的改革。这就向人们释放出了强烈信号:法治要细化的。良法不厌细。因为只有细化的法治才管用,才能切实保障公民的权利与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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