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去行政化”的问题,也就是司法体制不完善问题。这方面的改革涉及到组织人事制度。目前我国司法系统队伍是按照公务员的要求来管理的。公务员管理其实也就是行政管理。依照目前管理体制,要做到一点行政色彩都没有是不现实的。但是,行政色彩太浓这就叫行政化。不去除行政化就谈不上司法体制改革。比如,现在的体制是法院院长领导副院长,副院长领导庭长,庭长领导主审法官。这就叫行政化。这样的行政化不去掉,就无法做到“让审理者裁判,让裁判者负责”。再比如,现在上级法院对下级法院考核体系的某些指标还有行政色彩,如改判率和发回率等。这些考核指标会迫使下级法院不得不请示上级法院,容易造成上级法院对下级法院办案或审理的干预。因此,要推进司法体制改革,就必须解决司法领域的去行政化问题。
关于建设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和法治教育分类指导的问题
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第一次在党的文献中提出建设社会主义法治文化。法治文化是制度文化,是在不断推动法制完善和发展基础上经过长期积淀形成的。从这个意义上讲,建设社会主义法治文化要比形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还难。我们用30多年的时间就形成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但是还不能说我们现在已经形成了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建设法治文化,需要常抓不懈、久久为功。
法治文化是一种深层次文化,对社会和谐和公民行为会产生潜移默化的影响。今天在现实生活中出现的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等乱象:有些领导遇到法律法规对自己或本单位本部门不利时,首先想到的是“怎么变通”;还有不少依法依规就可办妥的事,却热衷于去找关系找门路去办,等等。这些都是法治文化不成熟、不完善的表现。而要做到“办事依法、遇事找法、解决问题用法、化解矛盾靠法”,这是要以法治文化成熟为前提的。
我们讲法治教育要分类指导,不是说普法教育对于不同群体的要求不一样。而是指在不同领域、不同群体中开展法治教育的形式和手段应该是不一样的,正如《决定》指出:要“支持各类社会主体自我约束、自我管理,发挥市民公约、乡规民约、行业规章、团体章程等社会规范在社会治理中的积极作用”。就以学生这个群体为例,目前在校大学生的法治公共课教材是《思想道德修养和法律基础》。这本书是集中全国这方面专家集体编写的。此书几年磨一剑,应该说质量是高的,在近几年大学公共课教学中发挥了很好作用。但是此书就不一定适合中学生。在小学、中学和大学进行法治教育的形式和手段应该是有不同的。
(作者为中央党校教授、马克思主义理论研究和建设工程课题组首席专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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