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政府的机构和权限法定化的问题
在历次党代会和全会的文献中,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对建设法治政府作了最全面、最详细的论述。比如,制定了建设法治政府的五项针对性强、可操作的重要措施。其中第一项是推进机构、职能、权限、程序、责任法定化。这个提法是有新意的。
首先谈谈政府机构设置的法定化问题。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我们进行了7次大的机构改革。总结30多年来的改革,尤其是机构改革的经验,应该说今天可以大体搞清楚:我们这么一个大国,中央政府和地方各级政府的机构设置和人员编制,在什么范围内是合理的,是有利于建设廉洁和高效政府的。今天我们完全可以用法治办法把它们固定下来,这就是《决定》讲的法定化。况且十八届三中全会已经提出到2020年要建成法治政府的目标。而政府机构法定化是法治政府的题中应有之义。根据我们对“县级政权建设课题”的多年跟踪研究结果,我们认为县级政府机构控制在23到26个之间为宜。而中央和省地(市)政府应设多少机构,应该说现在是可以大体确定的。总之,我们要用法治手段把多年来政府机构改革成果巩固下来。这并不妨碍每届新政府可以根据情况变化,对机构和人员编制进行适当调整。
其次,谈谈对政府权力集中部门制约的法定化问题。这是人们反映很强烈的问题,因为权力集中部门极其容易出现寻租现象。在十八大后的“反腐风暴”中,我们看到了一些权力集中部门的关键岗位,出现了领导干部被“一网打尽”的情况。在总结经验教训的基础上,《决定》对此作了重要的规定并采取了针对性、操作性很强的举措。如,明确了要加强对这6类权力集中的部门或岗位的权力制约,这些是:财政资金分配使用、国有资产监管、政府投资、政府采购、公共资源转让、公共工程建设等;提出了5项具体措施防止这些部门或岗位权力滥用。这些措施是实行分事行权、分岗设权、分级授权、定期轮岗、强化内部流程控制。这些规定和举措都是很好的,下一步关键是把它们法定化。
关于司法改革中的“去行政化”和“去地方化”的问题
习近平总书记在《关于〈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的说明》(简称《说明》)中严厉指出了我国司法领域存在的问题,并分析了这些问题产生的深层次原因,即“司法体制不完善、司法职权配置和权力运行机制不科学、人权司法保障制度不健全”。我国司法领域改革必须解决去行政化和去地方化的问题。
关于“去地方化”的问题,习近平总书记在《说明》中已经作了详细和明确的论述。这对今后司法体制改革,非常重要。比如,关于最高人民法院设立巡回法庭,审理跨行政区域重大行政和民商事案件;关于探索设立跨行政区划的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这两项改革非常有利于排除对审判工作和检察工作的干扰、保障法院和检察院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和检察权,非常有利于构建普通案件在行政区划法院审理、特殊案件在跨行政区划法院审理的诉讼格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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