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政府建设的若干问题

法治政府建设的若干问题

法治政府建设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宏大工程中的地位和作用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用了八分之一的篇幅部署法治政府建设,对依法治国这一关键层面的问题做出了非常周密、非常细致的安排,为十八大确定的在2020年基本建成法治政府的宏伟目标设计了整体的路线图和具体的实施举措。《决定》为什么用如此多的笔墨来描绘法治政府的蓝图?因为法治政府建设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整体工程中具有特别重要的地位和作用。这种地位和作用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

法治政府建设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总体系中属于法治实施体系,对于法治总目标的实现具有关键作用。《决定》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总体系分为法律规范体系、法治实施体系、法治监督体系、法治保障体系和党内法规体系。这五大体系又可分为三大环节:第一大环节包括法律规范体系和党内法规体系,解决有法(国法与党规)可依的问题,是依法治国的前提;第三大环节包括法治监督体系和法治保障体系,解决有法能依、有法必依、违法必究的问题,是依法治国的保障;第二大环节即法治实施体系,解决严格执法和公正司法的问题,是依法治国的关键。法治政府建设即处在这一关键环节,没有这一环节,第一环节创制的法律规范将无法实现,只能停留在纸面上而不能化为法治实践;没有这一环节,第三环节将失去意义,监督和保障将失去目标。因为监督、保障是为了推进法治的实施而监督和保障,不是为了监督、保障而监督和保障。

法治政府建设是法治中国建设的内容、条件和手段。法治中国建设涉及国家、政府、社会、政党四者的关系。习近平同志指出,法治中国建设必须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坚持依法治国即法治中国,这个“国”(地域意义的“国”)包括国家(政治意义的“国”)和社会。政党一般属于社会,但中国共产党因为宪法赋予了它对国家的领导地位,也具有一定的国家性质(可直接行使一定的国家公权力)。在以上四者的关系中,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无疑是依法治国、建设法治国家(政治意义的“国”)的组成部分,同时是建设法治社会的条件,是实现依法执政目标的手段,而依法执政则是依法治国、建设法治国家(含法治政府)和法治社会的前提和保障。

法治政府建设是促进国家治理现代化的重要途径。国家治理现代化的基本内容和基本特征是国家治理法治化,而国家治理法治化包括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法治政府建设对于依法治国,推进国家治理现代化的作用即表现在对于以上16字方针的作用上。对于科学立法而言,法治政府是手段、条件,没有法治政府,人大制定的法再科学,再好的法也只能停留在纸面上而不能实现,政府在实施人大立法过程中会自觉或不自觉偏离立法的目的和宗旨;同时,政府自己也是立法(行政立法)的主体,没有法治政府,政府立法(政府行政立法比人大的立法在数量上要多得多)的科学性、民主性和规范性也不可能得到保障。对于严格执法而言,政府依法行政更是关键,是基础。没有法治政府建设,就会出现“钓鱼执法”、“养鱼执法”、野蛮执法和暴力执法,而不会有严格执法和文明执法。对于公正司法,法治政府则是条件,是保障。政府如果不讲法治,任意干预司法,或不依法应诉,抗拒执行法院的判决、裁定,公正司法就只能成为空谈。对于全民守法而言,则建设法治政府是前提,是关键,只有政府带头守法,自觉依法办事,全民守法才有希望,才有可能。

责任编辑:董洁校对:张少华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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