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强法治反腐理论建设应坚持立足国情,解放思想,求真务实,开拓创新。党的十八大以来,法治反腐力度不断加大,但理论研究相对滞后。如腐败问题党纪处置的法律性质、党纪反腐与国法反腐的关系等理论研究缺乏;反腐败国家立法和反腐司法活动均建立在普通刑事诉讼理论基础之上,腐败犯罪司法的概念、内涵、范畴、原则等均处于“空白地带”。特别是腐败违法的法律规制为一般刑事诉讼理念所统摄,刑法的谦抑性原则所蕴含的克制性、妥协性、宽容性,刑罚适用的轻刑化和非监禁化等司法理念与惩治腐败犯罪的现实状况和发展趋势明显相悖,其蕴含的对不构成犯罪的腐败行为的包容,与零容忍的反腐理念相悖。如此等等,要求我们以习近平反腐败战略思想为指导,实事求是、解放思想,坚持从我国反腐败斗争实际出发,注重挖掘和发挥我国制度的优势和传统文化精华,借鉴各国反腐思想精华,突破不合时宜的固化思维模式。加强对反腐败司法领域基础性问题、普遍性问题、战略性问题、宏观性问题、前瞻性问题的研究。坚持马克思主义的认识论和方法论,深入扎实开展学理研究、价值研究、比较研究、实证研究和对策研究,重点结合国家反腐败斗争的司法实践,着力探索新时期职务犯罪的发案规律,探索职务犯罪刑事司法的价值取向、运行机理、学理范畴等等,以创造性精神推进法治反腐理论研究。
法治反腐理论建设的基本要求
加强法治反腐理论建设应紧接地气,着眼于强化党纪国法的反腐功能,回应法治反腐中的重大理论和实践问题。在反腐立法方面,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全面转型,腐败问题更加隐蔽化、智能化、复杂化,且日趋高端化、关联化、国际化甚至期权化。一些直接损害民生民利隐形腐败犯罪,与多种社会问题相互交织、相互发酵,社会危害性严重;以合法形式掩盖的腐败手段、方式日趋复杂多样,新情况、新问题层出不穷,使党纪国法面临新的挑战。如何严密反腐败斗争法网,构建党内法规与国家法律紧密衔接的、体现反腐败斗争客观规律的专门法律制度是法治反腐面临的重要课题。反腐执法方面,随着经济全球化深入发展,反腐执纪和反腐执法都面临一系列新情况新问题。如完善刑事司法与行政执法、纪检监察案件移送和证据转换机制;正确区分改革探索中工作失误与违法犯罪,合法的劳动、投资收入与违法所得等罪与非罪的界限,依法保护改革探索的积极性;充分运用上海合作组织、国际反贪局联合会等平台,加强反腐败国际交流与合作,更加有效地打击跨国境腐败犯罪等等,都有赖于反腐败刑事司法理论支撑和法理学、政治学、经济学、侦查学和国际司法等多学科的智力支持。
加强法治反腐理论建设应兼收并蓄,从我国传统文化和现代法治文化中吸收营养。法治反腐理论是对反腐败问题进行法治思维和法学思考的学问,是反腐倡廉理论与法学理论的交叉之学、融合之学。从夏朝直至清代,历代王朝均把权力滥用、贪赃枉法等腐败视作事关国家生死攸关、政权稳固的大问题。为了巩固政权、清明吏治,缓和社会矛盾,各个时期的统治者,尤其是一些思想开明,目光敏锐的思想家、政治家纷纷提出惩治腐败方略与经验。中国古代不仅有“修身自律”“崇德重礼”的德治思想,而且有为政以德、礼法相依、德主刑辅、管权治吏、正心修身等历史经验。从国际视野来看,20世纪尤其是冷战结束以来,法学理论界大都意识到腐败的危害性,开始在法治、道德等层面研究多党制条件下的腐败问题,并形成对腐败零容忍的“破窗”理论,把统治者关进笼子里约束权力的思想主张等等,研究西方国家法治反腐的思想理论,对于我们法治反腐理论建设具有一定的启示和借鉴意义。
加强法治反腐理论建设要重视研究主体的作用。改变当下存在的泛泛而谈的多,深入细致的少;专题研究多,系统研究少;学科分散研究多,多学科综合研究少的短板与不足。通过反腐败司法理论研究,构筑全国范围内反腐法治理论研究高地,填补反腐败从政治斗争型转向法律治理型的理论研究的空白。着眼于构建完整的理论体系和学科体系,创立诸如法治反腐立法学、法治反腐体制学、法治反腐文化学、法治反腐国际学、法治反腐实务学等理论学科,推动党的反腐倡廉理论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的繁荣与发展。
(作者系中国反腐败司法研究中心主任、国家社科基金重大项目《反腐败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研究》首席专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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