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面推进社会主义法治  党的领导是根本的保证

全面推进社会主义法治  党的领导是根本的保证

摘要:坚持党的领导是我国法治建设的必然选择。近代以来除中国共产党外的其他任何政治力量都没有开辟一条正确的法治道路、在中国真正实现法治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深刻阐明了党的领导和依法治国的关系,指出,党的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是社会主义法治最根本的保证。这些重要论述,对于加强和改进党的领导,全面推进社会主义法治建设,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

坚持党的领导是我国法治建设的必然选择。近代以来除中国共产党外的其他任何政治力量都没有开辟一条正确的法治道路、在中国真正实现法治

1840年鸦片战争以后,中国社会逐步沦入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变法图强,探索中国法治道路,是近代以后中国人民面临的一个必须解决的历史性课题。从托古改制的戊戌变法到皇权至上的清末修律,无论是维新派还是立宪派都未改变清王朝覆灭的命运;从确立资产阶级共和政体的《中华民国临时约法》到袁世凯推翻共和、复辟帝制,中国出现的是一个北洋军阀割据的混乱局面说明,在中国并没有西方政治制度模式生存的土壤;从确立一党专政的《训政纲领》到以宪政之名行军事独裁统治之实《中华民国宪法》,国民党的倒行逆施最终被人民所遗弃。中国共产党成立后,开始了法治建设的崭新实践。中共二大宣言提出建立“真正民主共和国”,制定关于工人和农民以及妇女权利的法律。在土地革命时期,我们党颁布了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土地法》、《婚姻法》等法律,注重运用法律手段巩固根据地革命政权。抗日战争时期,陕甘宁边区“三三制”政权制定《陕甘宁边区施政纲领》、《继承处理暂行办法》、《中国土地法大纲》等法律法规,初步建立起比较完善的司法体系。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我们党开始探索运用法治方式治理国家。以毛泽东同志为核心的党的第一代中央领导集体,领导制定了具有临时宪法性质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和其他一系列法律、法令,1954年颁布的第一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初步奠定了中国法治建设的基础。在“文革”时期,由于受极左思潮和法律虚无主义的影响,社会主义法治受到严重破坏。改革开放后,以邓小平同志为核心的党的第二代中央领导集体,深刻总结我国法治建设的经验教育,确定了“为了保障人民民主,必须加强法治”的思想,制定了以现行宪法为核心的一批基本法律,开启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新道路。以江泽民同志为核心的党的第三代中央领导集体,将依法治国确立为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推动我国法治建设进入新阶段。以胡锦涛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把依法执政确立为党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推动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取得新进展。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总书记的新一届中央领导集体,全力推进法治中国建设,开创了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新局面。历史经验表明,近代以来除中国共产党外的其他任何政治力量都没有开辟一条正确的法治道路、在中国真正实现法治。只有中国共产党才能开辟我国法治建设的正确道路,才能领导中国人民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党的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最本质特征。党的这种地位决定了在当代中国实行社会主义法治,必须依靠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和推动

四中全会《决定》强调,坚持党的领导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根本要求,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题中应有之义。从社会主义法治的本质和党的性质的一致性看,必须坚持党的领导。中国共产党是中国工人阶级的先锋队,同时是中国人民和中华民族的先锋队,代表中国先进生产力的发展要求,代表中国先进文化的前进方向,代表中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法与特定的社会物质生活条件相联系,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我国社会主义法治的本质,是中国工人阶级和全体中国人民共同意志、根本利益的体现。社会主义法治要充分反映以民为本、法治为民精神,全面维护、实现和发展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社会主义法治的本质与党的性质是根本一致的。这种一致性和党所具有的内在先进性,决定了中国共产党可以也必须对社会主义法治进行领导。只有坚持党的领导,才能保证我国法治始终体现人民的共同意志和根本利益,才能始终保证我国法治建设的社会主义方向。从社会主义法治的功能和实现党的历史使命的一致性看,必须坚持党的领导。党的历史使命就是带领全国人民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和中华民族伟大复兴,最终实现共产主义社会。党肩负的这种历史任务和使命,决定了党必须巩固执政地位,使自己始终成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领导核心。而要做到这一点,就要不断改善党的领导方式和执政方式,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从根本上说,社会主义法治就是要把党的领导的政治优势与法治的特殊功能很好地结合起来,开创在法治背景下实现党对各项事业领导的全新政治实践,走出一条既符合当代世界法治潮流,又符合我国社会发展状况的社会主义政治发展道路。从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现实需要与党所拥有地位作用的内在关联看,也必须坚持党的领导。世界各国实践表明,在任何社会条件下实行法治,都必须依赖社会主导的政治力量。西方资本主义国家法治,是在资产阶级取得国家统治地位后,依靠资产阶级政党的力量创立和实行的。中国共产党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领导核心。党的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最本质特征。在我们国家,东西南北中,工农商学兵,党是领导一切的。党的这种地位决定了在当代中国实行社会主义法治,必须依靠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和推动。依法治国方略的实施是一项庞大、复杂而艰巨的系统的工程,这样一个工程的推进,需要党发挥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核心领导作用。只有这样,才能有效地动员和组织各种社会力量和社会资源推动社会主义法治事业的顺利进行。因此,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必须把党的领导作为首要前提和根本保证。

“三统一”“四善于”,是加强和改善党对法治建设领导的基本遵循,也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重要保证。

四中全会《决定》提出:“把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同依法执政基本方式统一起来,把党总揽全局、协调各方同人大、政府、政协、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依法依章程履行职能、开展工作统一起来,把党领导人民制定和实施宪法法律同党坚持在宪法法律范围内活动统一起来,善于使党的主张通过法定程序成为国家意志,善于使党组织推荐的人选通过法定程序成为国家政权机关的领导人员,善于通过国家政权机关实施党对国家和社会的领导,善于运用民主集中制原则维护中央权威、维护全党全国团结统一。”这“三统一”、“四善于”集中体现了党的领导和社会主义法治的一致性。“三统一”“四善于”,是加强和改善党对法治建设领导的基本遵循,也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重要保证。领导立法、保证执法、支持司法、带头守法是党对法治建设领导的基本方式。《决定》从立法、执法、司法和守法四个方面对法治工作的基本格局进行部署,阐明了党的领导在立法、执法、司法、守法四个维度上的实现方式与路径。把党的领导贯彻到依法治国的全过程和各个方面,就是要坚持做到党领导立法、保证执法、支持司法、带头守法。领导立法,就是党要保证立法的基本方向,能够根据党和国家大局、人民群众的利益和意愿提出立法建议,进而存成立法;保证执法,就是党要保证法律实施的严格高效,建立起权责统一、权威高效的依法行政体制,建设法治政府;支持司法,则是党要给予公正司法以充分的政策支持和各项保障,促成司法体制改革,保证司法机关独立行使审判权和检察权,从而提高司法公信力;带头守法,则是发挥党的先锋队性质和示范作用,严格在宪法和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活动,成为全民守法的表率,引导全社会树立对法治的信仰。

注重党内法规同国家法律的衔接和协调,是实现党对国家、社会的领导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的必然要求,也是提高党依规治党、依法执政水平的重要内容。不可否认的是,由于我国还处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受诸多客观条件的限制,党内法规制度还存在着不少薄弱环节,尤其是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还存在一些衔接不够、协调不够的地方,有的党规党纪与国家法律交叉重复,有的过于原则、缺乏细节支撑,可操作性不强。实现党内法规同国家法律的衔接和协调,必须把宪法中关于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的规定、党章中关于党必须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的规定,体现和贯彻到国家和党内立法实践中去,尽快形成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衔接和协调的社会主义法治体系,不断提高党对国家和社会的领导水平,充分发挥党对社会主义法治的领导作用。

(作者为中国浦东干部学院科研部主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研究院执行院长、教授)

责任编辑:李妮玮校对:总编室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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