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法治方式推动改革与科学发展
确立了法治思维,我们才能在法治方式上做出正确抉择。在深化改革和促进发展的进程中,我们必须遵循法律的基本框架,不搞运动式改革,不搞大跃进式攀比。官员既不能不作为,更不能乱作为,甚至违法作为。可以断言,只有以法治方式推进改革、促进发展,才能因势利导,最终实现社会的稳定和谐。
改革开放初期,法律体系尚不健全,大量的改革盲点需要“摸着石头过河”,甚至是突破法律框架。在当时的背景环境下,这种方式的存在有其历史必然性,对推进改革、加快发展起到了积极作用。但与此同时,也造成了一些不规范,甚至是留下隐患的“改革乱象”。时至今日,必须依法做好科学改革的顶层设计。鉴于此,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要求“实现立法和改革决策相衔接”,必须要摈除改革就是突破“法律框框”和允许“良性违法”的传统惯性思维,以科学改革促进科学发展。
首先,坚持立法工作与推进改革相结合。要确保重大改革事项于情有理、于法有据,在法治的引领下推进改革,在法治的框架内规范改革,为改革指方向、作保障。其次,依法改革,对于实践条件还不完全成熟而需要先行试验的,要按照法定程序进行授权。比如,经全国人大授权,上海自贸区暂停和调整了部分法律法规,就是依法改革的典范。此外,对于那些现行法律法规中已经不再适应形势变化、成为改革障碍的条款,就要及时通过法定程序予以修改或废止。最后,在实现立法和改革相衔接的过程中,既要强调法治的中国特色,也要尽可能地在资源配置领域与法治的国际惯例接轨,以适应经济全球化的时代潮流。
经济社会是不断变化发展着的,法律也应该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汩汩前行。在立法过程中,应针对改革与发展的重大问题,及时总结实践经验,缩短实践需要与制度规则之间的“时间差”,及时完善法律体系,以“现在进行时”和“将来时”立法来深化科学改革,促进科学发展。对那些实践经验比较成熟、已经被证明有效的改革举措,就应该以立法的方式将其固化下来,以防止和克服立法滞后现象。在改革与发展中,需要打破诸多部门之间、地区之间的利益藩篱,过去以行政命令为主的推进方式将会很难奏效。因此,对于那些已达成共识,却仍受既得利益阻挠的改革举措,必须要用立法来倒逼改革,发挥法治的引领和推动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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