确保检察权在正确的轨道上运行(3)

确保检察权在正确的轨道上运行(3)

限权:厘定权力边界,防止权力滥用

限权,指限制权力,有效规范权力的运行。《决定》对检察权的规范行使作出若干规定。

一是从理念和精神层面来看,《决定》要求建立宪法宣誓制度。这无疑是通过仪式规程提高宪法内心体认和明确权力来源的重要途径,有助于树立忠于宪法、正确用权的自觉意识。

二是从外部监督制约来看,《决定》要求“完善人民监督员制度”;要求“在司法调解、司法听证、涉诉信访等司法活动中保障人民群众参与”;要求“构建开放、动态、透明、便民的阳光司法机制”。在最容易出问题的环节加强外部监督,让司法权在阳光下运行,这有利于防止暗箱操作,倒逼、督促司法人员谨慎用权、恪尽职守。《决定》还要求:“加强人权司法保障。强化诉讼过程中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知情权、陈述权、辩护辩论权、申请权、申诉权的制度保障。”这是从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角度对司法权力行使提出的要求。这种监督制约最为直接,最为可靠。

三是从内部监督制约来看,《决定》强调:“明确司法机关内部各层级权限,健全内部监督制约机制。司法机关内部人员不得违反规定干预其他人员正在办理的案件,建立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记录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完善主审法官、合议庭、主任检察官、主办侦查员办案责任制,落实谁办案谁负责。”“明确各类司法人员工作职责、工作流程、工作标准,实行办案质量终身负责制和错案责任倒查问责制,确保案件处理经得起法律和历史检验。”

四是从行为后果来看,《决定》要求:“依法规范司法人员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的接触、交往行为。严禁司法人员私下接触当事人及律师、泄露或者为其打探案情、接受吃请或者收受其财物、为律师介绍代理和辩护业务等违法违纪行为,坚决惩治司法掮客行为,防止利益输送。”“对因违法违纪被开除公职的司法人员、吊销执业证书的律师和公证员,终身禁止从事法律职业,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司法领域的腐败零容忍,坚决清除害群之马。”这些举措有利于保证司法人员廉洁司法,维护法律职业的严肃性和纯洁性。

控权:让检察权在正确的轨道上运行

控权即掌控检察权,让检察权牢牢掌握在党和人民手中,真正做到权为民所赋,权为民所用。《决定》强调要加强党内监督、人大监督等八大监督,并形成严密的法治监督体系。同时特别突出了三个方面对检察权的控制。

一是加强党的领导。《决定》指出,必须加强和改进党对法治工作的领导,把党的领导贯彻到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全过程。《决定》要求党委要定期听取政法机关工作汇报。要求“各级人大、政府、政协、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的党组织要领导和监督本单位模范遵守宪法法律,坚决查处执法犯法、违法用权等行为”。

责任编辑:蔡畅校对:总编室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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