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下称《决定》)是一个历史性、里程碑式的文献。《决定》中,“检察”一词共出现了29次,这在我们党的历史上绝无仅有;在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决定》所作的说明中,“检察”一词共出现了16次,这在我们党历代领导人的重要论述中同样开创先河。
依法治国的核心要义是依法治官、依法治权。《决定》明确指出,必须以规范和约束公权力为重点,加大监督力度,做到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违法必追究,坚决纠正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行为。《决定》对党的执政权、立法权、执法权和司法权的监督制约均提出了明确要求,强调建立严密的法治监督体系,真正做到将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检察机关是宪法规定的国家法律监督机关,在国家权力结构中拥有十分独特的地位,在社会主义法治体系中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那么,作为公权力、中央事权的检察权,《决定》是如何进行顶层设计,以确保其得到正确规范有效运行的呢?本文试从授权、确权、配权、护权、限权、控权六个角度对此进行梳理。
授权:赋予检察机关新的法律监督权
从私权利来说,法无禁止即可为,而对检察机关这样的公权力机关来说,法无授权不可为。《决定》通过多方面授权,进一步加强了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地位:一是拓展了监督领域。《决定》第三部分“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中,清晰地提出要加强对行政权力的司法监督;同时要求具体完善对涉及公民人身、财产权益的行政强制措施实行司法监督制度。二是明确了监督范围。《决定》提出,“检察机关在履行职责中发现行政机关违法行使职权或者不行使职权的行为,应该督促其纠正”。三是增加了监督路径。《决定》要求,“探索建立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制度”。习近平总书记在关于《决定》所作的说明中进一步指出,“这项改革可以从建立督促起诉制度、完善检察建议工作机制等入手”。这些授权赋予了检察机关法律监督权新的外延和内涵,相应地也给检察机关增加了新的职权,可谓责任重大,使命光荣。
确权:再次重申和明确权力行使的主体
公权力一旦被授予,权力主体就必须勇于担当,敢于行使,决无自由选择和随意放弃之可能。《决定》对检察机关一些固有的职能进一步“确权”,尤其是对一些检察机关以往心存顾虑、未能放胆使用的监督权进行重申和明确。
从实体方面看,《决定》强调要加强对司法活动的监督,完善检察机关行使监督权的法律制度,加强对刑事诉讼、民事诉讼、行政诉讼的法律监督。在职务犯罪侦查方面,《决定》要求完善惩治贪污犯罪法律制度,把贿赂犯罪对象由财物扩大为财物和其他财产性利益。《决定》还强调实行国家机关“谁执法谁普法”的普法责任制。
从程序方面看,《决定》提出健全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衔接机制,完善案件移送标准和程序,建立行政执法机关、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信息共享、案情通报、案件移送制度,坚决克服有案不移、有案难移、以罚代刑现象,实现行政处罚和刑事处罚无缝对接。《决定》还要求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确保侦查、审查起诉的案件事实证据经得起法律的检验,这无疑要求检察机关更新诉讼理念,坚持排除非法证据,依法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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