配权:优化权力结构
配权,主要指着眼于公正和效率,科学分配权力,合理优化配置,使权力运行科学高效。
从司法权整体配置来看,《决定》提出了“优化”要求:“健全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司法行政机关各司其职,侦查权、检察权、审判权、执行权相互配合、相互制约的体制机制。”这有助于从宏观方面凸显各执法司法机关的配合和制约作用。
从检察权本身来看,《决定》要求改革司法机关人财物管理体制,实行省以下检察院人财物统一管理。这不仅大大有利于排除各种外在干扰,而且对于统筹人财物,实施检察一体化同样大有裨益。
从检察权内部分配来看,《决定》提出探索设立跨行政区划的法院和检察院,办理跨地区案件。这将有效防止地方利益主义,避免相互推诿扯皮拖沓。
从检察工作的专业化来看,《决定》要求探索实行法院、检察院司法行政事务管理权和审判权、检察权相分离。这有利于检察机关摆脱行政性事务的缠绕,集中精力研究司法,专注办案。
护权:为检察权有效行使提供保障
护权即守护检察权。《决定》提出了一系列措施,以保障检察机关依法独立公正行使检察权。
一是加强法律保障。《决定》要求完善国家机构组织法,这意味着人民检察院组织法有望得到进一步修改完善。《决定》还明确,“对干预司法机关办案的,给予党纪政纪处分;造成冤假错案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完善惩戒妨碍司法机关依法行使职权、拒不执行生效裁判和决定、藐视法庭权威等违法犯罪行为的法律规定”。这将为检察机关充分行使检察权提供法律保障。
二是加强纪律保障。《决定》强调完善确保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和检察权的制度;各级党政机关和领导干部要支持法院、检察院依法独立公正行使职权;建立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制度;任何党政机关和领导干部都不得让司法机关做违反法定职责、有碍司法公正的事情,任何司法机关都不得执行党政机关和领导干部违法干预司法活动的要求。
三是加强职业保障。《决定》要求加快建立符合职业特点的法治工作人员管理制度,完善职业保障体系,建立法官、检察官、人民警察专业职务序列及工资制度;建立健全司法人员履行法定职责保护机制。非因法定事由,非经法定程序,不得将法官、检察官调离、辞退或者作出免职、降级等处分。
四是加强人才保障。《决定》要求完善法律职业准入制度,建立法官、检察官逐级遴选制度等等,推进法治专门队伍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提高职业素养和专业水平。
已有0人发表了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