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是加强人大监督。《决定》要求完善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宪法监督制度,健全宪法解释程序。《决定》强调,全国各族人民、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以宪法为根本的活动准则,并且负有维护宪法尊严、保证宪法实施的职责。作为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自觉接受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维护宪法法律统一正确实施,正是检察机关履行职能的题中之义。
三是加强政法委员会的领导与监督。《决定》重申政法委员会必须长期坚持,强调政法机关党组织要建立健全重大事项向党委报告制度。
综上所述,《决定》从授权、确权、配权、护权、限权、控权等六个角度,清晰地将检察权定位在制度的笼子里,具体地勾勒出检察权运行必须遵循的内在轨道。具体来看,“授权”赋予检察机关新的监督权,是一种实际意义上的扩权,对检察机关来说是在于法有据基础上“依法监督,探索扩大监督”的问题。“确权”再次明确和重申了本应属于检察机关行使而在近些年并未大胆行使的权力,对检察机关来说是“敢于监督,大力加强监督”的问题。“配权”重新对检察机关的一些外承和内设职权进行了合理的划分和配置,对于检察机关来说是“善于监督,提高监督效率”的问题。“护权”为依法独立公正行使检察权提供各种保障,排除干扰和障碍,对检察机关来说是“保障监督,解除监督后顾之忧”的问题。“限权”对检察权加强监督和制约,明确了打铁首先要自身硬的理念,对于检察机关来说是“完善监督,自觉接受监督”的问题。而“控权”要求牢牢把握正确方向目标,自觉处理好行使职权与党的领导、人大监督等关系,对于检察机关来说是一个“准确监督,确保监督效果”的问题。
毫无疑问,《决定》的上述设计科学严密,不仅有利于确保检察权在正确的轨道上运行,而且也必将给检察工作和事业带来体制机制观念上的深刻变革。我们只有准确把握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新常态下检察机关的新角色新定位,积极探索,敢于创新,方能担负起历史重任,进一步丰富、发展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检察制度。
作者:河北省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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