坚持和拓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3)

坚持和拓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3)

应当看到,党的领导和社会主义法治是完全一致的,社会主义法治必须坚持党的领导,党的领导必须依靠社会主义法治。我们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决不能虚化、弱化、甚至动摇、否定党的领导,而是为了进一步巩固党的执政地位,改善党的执政方式,提高党的执政能力,保证党和国家长治久安。坚持党的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之魂,也是与西方资本主义法治最本质的区别。我们要清醒认识到,一些敌对势力或政治异见人士鼓吹和宣扬“西方宪政”“三权分立”“司法独立”,其要害就是质疑、削弱和否定党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的领导;一些人提出“党大”还是“法大”等似是而非的命题,发出把党的领导与依法治国割裂开来甚至对立起来的噪音,不是政治上的糊涂,就是别有用心。我们必须保持高度的政治清醒和政治定力,从理论上主动澄清和驳斥把党与法、党的政策与法律、党的领导与依法治国割裂开来甚至对立起来的错误观点,始终坚持党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中的领导核心地位不动摇。

坚持党对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领导,就必须坚持党领导立法、保证执法、支持司法、带头守法,把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同依法执政基本方式统一起来,把党总揽全局、协调各方同人大、政府、政协、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依法依章程履行职能、开展工作统一起来,把党领导人民制定和实施宪法法律同党坚持在宪法法律范围内活动统一起来,善于使党的主张通过法定程序成为国家意志,善于使党组织推荐的人选通过法定程序成为国家政权机关的领导人员,善于通过国家政权机关实施党对国家和社会的领导,善于运用民主集中制原则维护中央权威、维护全党全国团结统一,真正把党的领导贯彻到依法治国全过程和各方面。

二是必须坚持人民主体地位,依法维护人民权益。这是我们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最主要目的。“民惟邦本,本固邦宁。”人民是依法治国的本体和力量源泉。我们说依法治国是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就是要明确人民作为依法治国的主体地位,就是要强调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最深厚的力量源泉存在于人民之中。我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这就以根本大法的形式确认了人民作为国家主人翁的法律地位。坚持人民主体地位,首先要切实保障人民的宪法和法律权利。要最广泛动员和组织人民参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依法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更好保证人民当家作主。要保障公民的人身权、财产权、基本政治权利等各项权利不受侵犯,抓紧建设对保障社会公平正义具有重大作用的制度,加快形成以权利公平、机会公平、规则公平为主要内容的法律制度体系,保证公民的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态文明等各方面权利得到落实,坚决维护最广大人民根本利益,保障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和公平正义的向往和追求,让每个公民都在法治的阳光下生活得更加幸福、更有尊严。

三是必须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坚决维护宪法法律权威。宪法法律是党的主张、人民意愿和国家意志的高度统一,是通过科学民主程序形成的普遍行为规范,是全体中国人民都必须严格遵守的共同行为准则,必须具有最高权威,成为不能逾越的红线和底线,这是建设法治中国的突出标志。有句话说得好,“谁把法律当儿戏,谁就必然亡于法律。”这值得每个人警醒!《决定》强调:“维护宪法法律权威就是维护党和人民共同意志的权威,捍卫宪法法律尊严就是捍卫党和人民共同意志的尊严,保证宪法法律实施就是保证党和人民共同意志的实现。”在13亿多人口的中国,如果宪法法律没有权威和尊严,治国安邦就会失去依据,公民行为就会失去规范,公平正义就会失去标准,政治就不可能清明,社会就不可能和谐,人心就不可能稳定,党和国家就不可能长治久安。要做到宪法法律具有权威,就必须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真正实现不是人对法律有权威,而是法律对每个人都有权威。要切实做到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必须信仰法律和敬畏法律,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都必须予以追究,决不允许以言代法、以权压法、徇私枉法。

责任编辑:蔡畅校对:总编室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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