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善立法体制提高立法质量(3)

完善立法体制提高立法质量(3)

五、关于科学立法与民主立法的体制机制问题

对于科学立法与民主立法学界已多有探讨。《决定》提出要深入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并强调加强人大对立法的组织协调,健全立法起草、论证、协调、审议机制。健全向下级人大征询立法意见机制。建立基层立法联系点制度,推进立法精细化。探索委托第三方起草法律法规草案。健全立法机关和社会公众沟通机制,开展立法协商……健全法律法规规章草案公开征求意见和公众意见采纳情况反馈机制。《决定》提出立法应广泛凝聚社会共识。因为承认社会分歧与利益多元化,也才有承认社会共识的问题,而要实现社会共识,其根本途径在于商谈或协商,体现在立法领域就是立法协商。《决定》中谈到的立法协商是在政治协商制度的框架下来谈人民政协在立法工作中的地位与作用,是政协式的协商,但立法协商不仅仅指政协式的协商,还包括中国共产党同各民主党派、社会各界代表人士展开的立法(前)协商;有权立法机关与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公民个人等进行的协商。狭义的立法协商应指有权立法机关与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公民个人等进行的协商。

依法治国,要求依法立法,党对立法的部署,必须通过法律加以规范。因此,当务之急是修改立法法。

  作者:厦门大学法学院教授

责任编辑:蔡畅校对:总编室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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