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推进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制度的思考

关于推进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制度的思考

党的十八大报告指出:“社会主义协商民主是我国人民民主的重要形式。要完善协商民主制度和工作机制,推进协商民主广泛、多层、制度化发展。通过国家政权机关、政协组织、党派团体等渠道,就经济社会发展重大问题和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实际问题广泛协商,广纳群言、广集民智,增进共识、增强合力。”强调要“深入进行专题协商、对口协商、界别协商、提案办理协商”。把协商民主正式写进党代会报告,是十八大的重大历史贡献,充分体现了我们党推进人民民主的坚定信心,积极推进协商民主制度的建设,是人民民主的具体体现,是毛泽东协商建国思想的继承和发展,也是中国共产党和中国人民追求民主历程中的伟大创造,有利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建设。

一、我国协商民主制度的重要意义

民主是人类政治文明发展的结果,也是世界各国人民的普遍要求。民主在不同时代、不同国家、不同政治制度的社会中,有不同的类型和表现形式。20世纪90年代,协商民主(deliberativedemocracy)成为影响世界的重要思潮,无论是民主主义者、保守主义者、自由主义者、共和主义者还是批判主义者都对其进行过阐述。协商民主的出现可以追溯到雅典城邦民主时代,当时平等公民以公民大会为载体通过理性协商进行集体决策。之后,亚里士多德认为协商是公民公开辩论和商讨法律的过程。[1]在后期的学术观点中,以德国理论家哈马贝斯为代表的学者认为协商民主不应当严格拘泥于选举,而是应该遵照有效的协商程序和规则,对公共领域的问题开展有效、充分、广泛的沟通,形成公共意志;公共决策也不应该仅仅追求和体现多数人的利益,还要考虑和协调社会各方的利益和要求。这种观点和主张丰富和完善了民主的形式,成为世界各国民主发展的评价内容,因为合理的民主形式为社会提供了一个科学的政治结构,以促进其发展,保持其活力。而我国的民主形式不仅是一种政治实践,也是一种思想观念。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大力发展社会主义民主,1991年3月,江泽民在两会上第一次明确提出:“人民通过选举、投票行使权利和人民内部各方面在重大决策之前进行充分协商,尽可能就共同性问题取得一致意见,是我国社会主义民主的两种形式。两种形式比一种形式好,更能真实地体现社会主义社会里人民当家作主的权利。”党的十七大报告也提出:“要健全民主制度,丰富民主形式,拓宽民主渠道,依法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保障人民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2007年11月25日,国务院新闻办公室发表《中国的政党制度》白皮书,第一次明确了协商民主的概念。2009年9月,胡锦涛在庆祝中国“选举民主和协商民主这两种民主形式既相互衔接又相互并列,是中国人民社会主义实践的伟大创造,有力地保障了人民当家作主。”可见,协商民主制度有力地促进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发展,是中国共产党对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最新理论和实践创新,进一步推进协商民主制度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建设具有里程碑意义。

责任编辑:佘小莉校对:总编室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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