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推进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制度的思考(5)

关于推进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制度的思考(5)

(一)协商民主是中国共产党对民主形式的探索

早在1940年3月6日,毛泽东在《抗日根据地的政权问题》一文中正式提出“三三制”政权建设的原则:“根据地抗日民族统一战线政权的原则,在人员分配上,应规定为共产党员占三分之一,非党的左派进步分子占三分之一,不左不右的中间派占三分之一。”同时强调:“这种人数的大体上的规定是必要的,否则就不能保证抗日民族统一战线政权的原则。这种人员分配的政策是我们党的真实政策,必须认真执行,不能敷衍塞责。”指出,中国共产党“要和全国一切抗日的党派、阶级、民族合作,只要不是汉奸,都要联合一致,共同奋斗。共产党的这种主张,是始终一致的。中国人民英勇抗战已有四年多,这个抗战是由国共两党的合作和各阶级各党派各民族的合作来支持的。”反映出中国共产党领导的“三三制”政权,既不同于国统区的权力独裁型的政党关系,也不同于过去苏维埃式的政党关系,而是一种合作监督、民主协商的政党关系。这种关系是共产党与各党派、无党派人士亲密合作,共同致力于中华民族的解放事业,一起组成协商民主的有机主体。在新民主主义时期,“中国共产党提出了‘几个革命阶级联合专政’的主张和长期与党外人士协商合作的理念,这就是协商民主思想的萌芽雏形。”[4]因此,协商民主包含着多元、参与、平等、公开和有效,是中共第一代领导人创立的协商民主的初步形态,即“陕甘宁边区设乡、县、分区、边区四级政权,包括参议会和政府两大系统,参议会由选举产生,是最高的民意机关,其基本职能之一就是咨询和建议”。[5]真正实现了对协商民主的积极探讨和实践。

(二)协商民主是中国共产党对民主形式的丰富

西方国家普遍采取选举民主的形式,体现在总统选举、议会选举和表决选举等方面。选举民主形式实现了世界政治文明的进步,也标志着现代民主政治的建立。但是,在西方政治实践中,却不能最广泛地代表普通民众的利益,而往往成为少数利益集团维护其利益的工具。我国是人民当家作主的社会主义国家,中国共产党在领导中国人民进行革命、建设和改革的长期实践中,吸收和借鉴人类民主政治发展有益成果,形成了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民主:一是人民通过选举、投票行使权利的选举民主;二是人民内部在重大决策之前进行充分协商,形成共性;三是坚持民主集中制的原则,明确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地位,规定人民参政议政的权利。可见,中国特色的协商民主的实现,是对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创造,也为人类政治文明提供了一种新型的民主形式。

(三)协商民主是中国共产党对民主形式的实践

在马克思主义诞生以前,民主从来都是少数人的特权,是资产阶级享有的统治、压迫劳动人民的权利。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批判性地继承资产阶级民主理论的人类文明成果,总结无产阶级革命斗争的实践经验,提出了“解放全人类”和“每个人的自由发展”等彻底民主理想和主张。中国共产党自成立起就以实现和发展人民民主为己任,在领导中国人民进行新民主主义革命斗争的实践中,运用马克思主义民主理论,积极探索广大人民群众广泛参与国家事务的民主形式,并且创建了工农兵代表苏维埃、参议会、各界人民代表会议等形式。1949年9月,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届全体会议的召开,标志着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的正式确立,也标志着协商民主这种新型民主形式的实现。1954年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召开后,毛泽东明确指出:“人大的代表性当然很大,但它不能包括所有的方面,所以政协仍有存在的必要。”人民政协作为社会主义民主的重要形式在国家政治生活中发挥独特的作用,从而形成了我国选举民主和协商民主的形式,开辟了我国民主政治发展的新纪元。

责任编辑:佘小莉校对:总编室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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