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坚持和完善协商民主形式,需要完善人民政协的社会功能
协商民主体现为平等议事、同谋共识。在民主、和谐、宽松的氛围中,协商民主能够真正成为反映民情、吸纳民意、集中民智的重要途径。在公民充分表达和协商的过程中形成公共决策,使公民的理性表达不会受到影响。协商中坚持平等协商、求同存异的原则,兼顾并反映不同界别、阶层、群体的愿望和诉求以化解矛盾、凝聚人心。目前,人民政协有34个界别,这种结构能够使人民在宪法、法律赋予的民主权利范围内进行政治活动,扩大公民有序政治参与,使一些社会矛盾和问题能够得到妥善解决,实现利益关系的协调平衡。所以,坚持和完善我国的协商民主形式,就必须大力发扬民主的作风,营造民主的环境,使各党派团体和各族各界人士做到知无不言、言无不尽,形成既有集中又有民主、既有纪律又有自由的生动政治局面。
(四)坚持和完善协商民主形式,需要充分发挥其他民主形式的作用
在我国,选举民主和协商民主以及其他民主形式共同保障了人民民主权利的行使。各种民主形式的有机结合,是相辅相成、互为补充的,它们共同发挥作用。坚持和完善协商民主的形式,健全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制度,要从理论和实践两个方面进行,因为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制度是一个广泛、多层的制度体系,划分为全国的、地方的、基层的民主协商,协调国家政权机关、政协组织、党派团体的民主协商制度。实践证明,人民政协作为最早制度化的协商民主形式发挥了较大的作用。要进一步坚持和完善协商民主就必须健全其他民主形式,确保人民的意愿得到最充分的反映和表达,社会各方面的正当要求得到最大限度的落实和满足。同时,各民主党派应当积极引导各自成员和群众,协助党和政府做好理顺情绪、协调关系、化解矛盾的工作,及时消除影响社会稳定的各种因素,努力为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五)坚持和完善协商民主形式,需要不断推进协商民主制度规范化建设
坚持和完善我国的协商民主形式,不断推进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的制度化、规范化和程序化建设是时代的课题。2006年《中共中央关于加强人民政协工作的意见》进一步明确提出“人民通过选举、投票行使权利和人民内部各方面在重大决策之前进行充分协商,尽可能就共同性问题取得一致意见,是我国社会主义民主的两种重要形式”,强调“把政治协商纳入决策程序,就国家和地方的重要问题在决策之前和决策执行过程中进行协商,是政治协商的重要原则。各级党委要高度重视人民政协的政治协商,统一部署和协调,并认真组织实施”。中央还明确规定了人民政协政治协商有关协商议题的提出和确定、活动安排、活动进行、成果报送、意见的处理和反馈等相关程序。按照十八大报告的要求,应当使协商民主形成制度化、规范化和法制化,协商议题提出、参与主体、议事规则、意见汇总、办理反馈应逐步加以完善,使制度更加完备、规范更加明确、程序更加严密,切实增强协商民主的有效性。今后应当更加关注社会各阶层的利益诉求,为各方的利益进行多层次、多方位、多途径的协商沟通,以达成广泛的社会共识,更好地促进协商民主的规范化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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