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立制度严防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

建立制度严防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

为保证公正司法、提高司法公信力,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下称《决定》)提出,各级党政机关和领导干部要支持法院、检察院依法独立公正行使职权,建立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制度。这一全新的制度设计,既是对领导干部要带头守法、带头依法办事要求的具体彰显,也是对民众反映强烈的一些领导干部以权压法、以言代法等突出问题的强有力回应。

长期以来,许多领导干部将坚持党对司法工作的领导理解为各级党委尤其是党的领导干部直接过问和插手具体案件的处理。司法机关也把听从党委领导的指示和意见当作是服从党的领导。由此,实践中,领导干部“打招呼”、直接插手具体案件处理成为一种比较普遍的现象。事实上,针对具体个案向相关司法人员“打招呼”“批条子”“递材料”,是一种典型的以权扰法,不仅严重干扰了正常的司法活动,也大大减损了司法机关的公信力。

在现行司法管理体制之下,对于领导的各种明示或暗示的“招呼”,办案人员当然会予以高度关注。面对“领导指示”和“领导意见”的巨大压力,一些办案人员为了迎合领导干部的意图不惜突破法律底线。但是,如果办案人员坚持依法办事、敢于抵制领导干部的意见,很有可能被扣上“以法抗党”“反对党的领导”的帽子而受到打击报复,甚至被调离司法岗位。毋庸置疑,这是导致司法实践中一些有罪之人被法外开恩、法外特赦,以及出现冤假错案的重要原因。对司法机关来说,最令办案人员头疼的就是领导干部以个人名义“打招呼”“下指令”。而且这种“打招呼”“下指令”通常是口头表达,不会留下书面的东西。特别是如果涉及一些权力寻租或利益交换,更不会轻易留下任何证据。

在2014年1月召开的中央政法工作会议上,习近平总书记专门对一些领导干部插手具体案件、干扰正常司法活动的现象提出强烈批评:“一些党政领导干部出于个人利益,打招呼、批条子、递材料,或者以其他明示、暗示方式插手干预个案,甚至让执法司法机关做违反法定职责的事。在中国共产党领导的社会主义国家里,这是绝对不允许的!”《决定》提出“建立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制度”,被社会各界看作是一大亮点。这意味着,在确保司法机关依法独立公正行使职权方面有了“刚性条款”,司法人员的“抗压能力”有了实质意义的保障。《决定》还提出,对干预司法机关办案的,给予党纪政纪处分;造成冤假错案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显然,上述规定主要针对的是领导干部基于私心、出于私情、为了私利而“过问”和“插手”案件,以权压法、以言代法。通常意义上,人们所想到的领导干部插手具体案件、直接过问案件,大多也认为他们是出于私利和私心,是为自己的利益关系人,譬如亲戚、朋友、同学、同事等说情、递话,是以一种隐晦、秘密的方式要求办案人员给予关照甚至是法外施恩。然而,领导干部插手过问具体案件的实际情况远比我们想象的复杂。换言之,不能将领导干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简单地理解为就是领导干部出于个人私利和私心干扰司法公正,就是办人情案、关系案、金钱案。事实上,在很多情形下,正如很多领导干部坦言,他们插手具体案件并非为了个人,而是出于地方稳定和工作全局的“公心”与“公利”,不得已才过问和插手案件处理。根据《中国共产党地方委员会工作条例(试行)》的规定,地方党委对“本地区的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发展等各方面工作实行全面领导”。那么,对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负有全责的地方主要领导干部过问一些重大案件,在他们看来自然无可厚非。因此,也不难理解,对一些重大疑难案件,或涉及面广、敏感性强、社会关注度大的案件,领导干部常常插手过问,以示重视。

责任编辑:蔡畅校对:杨雪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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