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挥好连接政府与市场的桥梁纽带作用(3)

发挥好连接政府与市场的桥梁纽带作用(3)

——关于深化政策性金融体制改革的思考

明确政策性金融业务范围及其动态调整机制。在原有分工基础上,结合修改章程和制定法律法规,明确界定各政策性金融机构的业务范围,加快解决政策性金融缺位、越位问题。同时,根据国内外经济形势变化和宏观调控政策意图,适时调整政策性金融服务领域,防止出现新的越位、缺位问题。当前,应将住房保障、重大基础设施建设、小微企业发展、科技进步、环境保护等关键基础领域纳入政策性金融支持范围。同时,丰富政策性金融机构类型,充分发挥政策性银行、保险、担保、产业基金等机构与业务的组合效应。

明晰政策性金融监管主体及监管权责。国家财政是国家信用的提供者,既承担政策性风险,又是政策性金融机构的出资人。按照便利高效、权责一致的原则,国家财政部门应是政策性金融的主要监管者。财政通过评价和考核其政策绩效、构建长效的资本补充机制等方式,实施微观与宏观相结合的审慎监管,并将其风险纳入财政风险管理范畴。财政监管的职责是,依据特定政策目标,对政策性金融机构资本金增补、业务范围调整、坏账核销、准备金提取、财务健康状况和政策目标实现程度的评估等作出决策。

建立适合政策性金融特点的负债规模管理机制。政策性金融机构的负债享有国家隐性担保,应研究将政策性金融债券纳入财政隐性风险管理范畴,通过负债管理方式对政策性金融机构进行规模管理,并对自营性业务占比实施严格控制。在具体业务规模方面,探索建立逆周期调节机制,在宏观经济上行周期、商业机构开展业务意愿比较强时,适当收缩政策性金融机构业务规模;当宏观经济进入下行周期,则支持政策性金融机构加大业务开展力度。

促进市场合作型政策性金融体系建设。参照国际经验,政策性金融机构应注重与有资质的商业性金融机构开展业务合作。可以委托商业性金融机构提供具体的政策性金融服务,通过协议提供业务成本补偿和合理回报,并共同承担风险。这一模式,可以降低政策性金融机构业务运营成本和风险,利用市场遴选机制和监督机制提高政策性金融服务的透明度和效率。

责任编辑:艾磊校对:总编室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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