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9月,媒体曝光国内知名财经类新闻网站“21世纪网”涉嫌敲诈勒索百余家企业,非法收取“保护费”数亿元,网站主编和相关管理、采编、经营人员均牵涉其中。该案件再次推动社会反思互联网服务商(以下简称“服务商”)网络内容管理行为的规范化问题。本文将结合服务商参与网络治理过程中存在的现实问题,分析服务商在网络治理过程中的角色定位缺陷,构建规范服务商行为的多元治理模式。
一、四大乱象:互联网服务商参与网络治理的负面效应
相对于公共权力实施的“法律治理”而言,服务商执行的网络治理又被称作“代码治理”。服务商的治理行为具有较强的灵活性、时效性、广泛性。然而,服务商参与网络治理也引发了一系列负面效应。
(一)为提升点击率和知名度,不惜牺牲公民权利和公共利益
通过提升点击率和知名度,可以扩展用户份额以及增加广告收入,这是服务商的主要经营方式。为此目的,利益驱使下的服务商不惜牺牲公民权利和公共利益:(1) 直接或变相传播色情信息,危害未成年人上网健康。(2)炒作社会热点问题,侵犯他人隐私权或名誉权,例如:不加节制地推广传播“艳照门”事件、“人肉搜 索”事件。(3)编造虚假事件。如“预报”自然灾害,利用“仇富”、“仇官”等心理编造具有戏剧化情节的事件。(4)侵犯知识产权。(5)在网民缺乏知情 的条件下,利用用户注册的个人信息开展商业推广活动。
(二)参与非法公关,甚至主动实施敲诈勒索
服务商及其管理人员参与非法公关的方式主要包括:(1)推广编造的“正面信息”。(2)制造远超现实地位的搜索结果排名。(3)有偿清理负面信息。(4)威 胁编造“负面信息”或降低搜索结果排名。2008年,中央电视台连续报道百度公司的“竞价排名”系统涉嫌“勒索营销”。2011年,中央外宣办等四部门联合查处“网络水军”、“网络推手”、“灌水公司”、“删帖公司”、“投票公司”等非法公关现象,许多服务商的版主等管理人员牵涉其中。
(三)为避免承担责任和节约管理成本,过度审查网络信息
在政府要求服务商承担内容管理责任时,服务商为避免承担监管不力责任而过度审查网络信息,为降低管理成本拒绝采用高精度的管理方式:(1)过度严格地限制批 评政府或公职人员的言论,甚至禁止网民就热点事件发表评论。(2)采取廉价但粗糙的关键词过滤系统,而且不附带用于防止误差的人工筛查。例如,部分网络论坛屏蔽所有包含“自由”、“民主”、“人权”等词语的信息。(3)在接到网民举报侵权信息的情况下,未经核实即直接删除相关信息,这被形象地称作“先杀死后审问”。
(四)跨国互联网服务商拒绝遵守业务所在国的法律法规
谷歌搜索、 Facebook、Twitter、YouTube、Skype等国际流行的网络应用服务均是由美国互联网跨国公司提供。这些跨国公司出于经济、政治目的拒绝服从所在国法律法规的行为受到广泛质疑:(1)2000年,法国政府依据国内法律勒令雅虎公司停止向法国网民开放拍卖纳粹纪念品的网页。雅虎公司抗议法国政府干涉受美国法律保护的网站。(2)2011年,“阿拉伯之春”运动不仅直接造成大范围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而且引发持续的社会动荡。《纽约时报》等媒体揭露谷歌公司对“阿拉伯之春”运动参与者提供了技术培训和资金支持,在运动开展期间延迟网站维护。Twitter、Facebook等服务商拒绝接 受当地政府的要求,而且通过向用户免费提供反屏蔽软件“Tor”抵制网络封锁。[1](3)谷歌公司在退出中国市场之前,抵制中国互联网法规,其搜索引擎提供大量色情和其他违法信息的链接。
二、机制失衡:四大乱象产生的主要原因
网络治理的“机制失衡”主要是指服务商、网民(社会力量)与公共权力之间缺乏合理的分工协作与有效的监督制衡机制。我国互联网治理的机制失衡问题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
(一)服务商管理行为缺乏有效的外部监督
服务商与网民和政府之间存在明显的“信息不对称”问题,服务商的内部管理行为属于“商业机密”,外界很难了解。服务商秘而不宣的重要信息包括:(1)服务商 收集、储存和利用网民注册信息的情况;(2)服务商“删帖”、“封号”以及对帖子“置顶”“加精”的操作标准;(3)网络热点事件是网民自制或者是内部版 主的有意转载与编写。在这种情况下,普通网民甚至公共权力都很难有效监督服务商,服务商日常管理的灰色地带为非法营利提供了空间。
(二)服务商相对于网民具有明显的强势地位
服务商相对于网民具有明显的强势地位,主要表现在:(1)相对于分散的网民,服务商及其行业组织更能够影响互联网法规的制定。网民与服务商产生纠纷时,服务商拥有强势的法律地位。(2)网民在使用网络服务时,需要签订“网络服务协议”。很多网民在没有阅读的情况下即已经同意服务商为自己设定的各种免责条款。 (3)网民缺乏联合,在资金和技术方面都处于劣势,权利受到服务商侵犯时难以开展有效的维权活动。
已有0人发表了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