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4:荷兰的“点滴自由”
“点滴自由”(Bitsof Freedom)是荷兰最有影响力的网民权利组织,成立于2000年。“点滴自由”以保护荷兰网民在互联网空间中的自由权与隐私权作为组织的核心目标,是欧洲网民权利组织“欧洲网民权利促进会”的创始会员之一。“点滴自由”在保障网民权利方面总结出一系列有效方式:(1)教育,教育网民认识在网络空间中的 权利。(2)支持,支持网民的维权活动。(3)揭露,揭露政府和服务商侵犯网民权利的不当行为。(4)宣传,通过宣传促进社会关注网络权利问题。(5)施 压,通过“贴标签”施压服务商和政府部门。(6)激励,为尊重网民权利的服务商和政府部门颁发民间奖项。[6]
荷兰的“点滴自由”是在互联 网发达国家内众多网民权利组织的一个代表。网民权利组织对于扭转“机制失衡”而言,主要在于增强网民的维权能力,提升网民维权意识,有效形成对政府和服务商的外部监督:(1)“点滴自由”通过法律援助、技术支持和经费赞助等方式协助网民开展维权活动。(2)“点滴自由”通过宣传教育活动提升网民认识自身的 权利和权利受到的威胁,从而提高维权意识。(3)“点滴自由”通过组织互联网技术专家和动员社会力量,有效地检举揭发不当的网络管理活动并提出纠正建议。
四、实践探索:我国互联网多元治理模式的建构及其协作制衡机制
通过分析国际互联网治理领域中的丰富经验,可以发现:在政府、服务商和网民之间存在着多元“协作制衡”的情况下,便可有效扭转“机制失衡”,进而防范服务商的行为失范问题。然而,国外治理经验并不是可以简单地照搬到中国互联网治理领域,我国的国情和互联网发展状况具有明显的特殊性:(1)我国虽然拥有世界上最大规模的网民,但是尚缺乏专业的网民权利组织,网民的弱势地位很难自发地被扭转。(2)我国面临复杂的网络舆论斗争局势,这决定了政府有必要对互联网舆论和服务商施加严格有效的管理措施。(3)服务商已经联合形成具有广泛影响力的行业协会——中国互联网协会,该协会对于服务商影响政府政策和确保自身优势地位具有重要作用。
鉴于此,针对服务商参与网络治理的“四大乱象”,结合互联网发达国家扭转“机制失衡”的经验,笔者提出构建互联网多元治理模式,以此规范服务商行为,推动政府、服务商和网民之间形成“协作制衡”机制。
(一)构建政府引导下的互联网多元治理模式
构建“政府统一引导、服务商全面负责、社会广泛参与,优势互补,协同共治”的互联网多元治理模式,具体要求包括以下几点。
1. 政府统一引导。这主要是指政府在规范网民和服务商行为方面应发挥引导性的作用,制定国家互联网发展战略,推动互联网立法,执行互联网法规,实施“事前、事中和事后”监管。现代社会,政府角色已经发生了显著变化,政府承担公共责任并不必然需要直接生产公共产品及公共服务。许多时候,政府发挥的作用是监督直接提供公共服务的代理人。因此,政府应积极转变职能角色,从“划桨者”转向“掌舵者”,并积极为互联网产业及服务商的健康发展营造良好的环境。
2. 服务商全面负责。这主要是指拥有技术、人力和资源优势的服务商,应严格要求自己,不断加强自律,全面承担起互联网治理的主要职责。传统互联网治理以规范网民为中心,其缺点是网民数量众多且匿名参与,不仅造成侵权责任范围难以确定且存在执法困难问题。要求服务商全面负责,以服务商为中心开展治理活动,可以大 大提高治理效率和质量。服务商在遵守国家法规的基础上,开展自律和管理活动的主要方式包括:(1)志愿参加行业协会以及签署行业自律公约。截至目前,“中国互联网协会”已经发展会员400多家,中国互联网协会制定并通过了约20项各类自律规范。[7](2)与网络客户签署服务协议,规定各自权利与义务的范围。(3)实施相对于“法律”管理而言的“代码”管理,比如实施内容分级机制、年龄验证机制、成年人信息警示机制等。
3.社会广泛参与。它主要是指互联网领域的社会组织、网民、公众等社会力量积极参与到互联网治理过程中。网民是服务商的主要客户群体,是许多网络问题的制造源头,也是重要的互联网治理主体之一。社会力量人数众多,类型多样、资源丰富。近年来,伴随着互联网的普及和公民意识的觉醒,网民自律以及网民参与网络治理的作用逐渐体现。 例如:2008年“5·12”地震期间,一篇原创者和最早发布处皆不可考的网帖《中国网民自律公约》被大量转载,显示出网民自律在规范网民行为方面的重要作用。“中国互联网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中心”仅2014年2月便接收到78053件次的网民举报。
4.优势互补,协调共治。它主要是指不同 的治理主体凭其各自的特点,在各自优势领域发挥特定功能(如表1所示)。政府作为保护网民权利或公共利益的首要责任主体,是公共权力的代表,政府法规政策 和司法裁决具有权威性、公开性和强制性特点。服务商具体负责绝大部分网络管理活动,灵活及时地管理广泛存在的各类网络问题,且可以通过设计网络“规则”推 动网民自治。社会力量具有独立、公正和灵活的特点,尤其在政府和服务商均不宜直接负责的网络治理领域,发挥“中立第三方”的作用。政府、服务商和社会力 量,在职责明确、分工科学、互补互助的条件下,参与互联网治理。
(二)构建互联网多元治理模式下的协作制衡机制
我国政府引导下的互联网多元治理模式的有效运行,离不开不同主体间的相互制约与监督,其具体协作机制包括以下几种。
1.搭建政府、服务商和网民之间的协商沟通平台
协商沟通是政府、服务商和网民尊重彼此利益关切的表现,是构建“协作制衡”机制的前提和保障:(1)在互联网法规政策制定过程中,充分进行协商沟通,有利于 公正有效地实现利益整合,有利于网民和服务商在充分知情的前提下监督政府的依法行政,有利于防止服务商利用强势地位过度地影响政策结果。(2)在服务商制 定服务协议的过程中,充分进行协商沟通,有利于网民实现意见表达,有利于政府协助网民促进服务商尊重和保护网民权利。(3)充分进行协商沟通,有利于在国 家政策和服务商服务协议执行过程中减少执行阻力,消除因缺乏相互理解而引起的不必要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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