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服务商难以抵制公共权力的争议性要求
服务商相对于政府权力的弱势地位,主要体现在:(1)营利性服务商实行的是注册经营模式,所属政府拥有审批“经营许可证”的权限。(2)大型服务商在应对激烈国际竞争或打入国际市场过程中,往往需要政府的有力支持。(3)服务商即使认为政府所提出的管理要求存在争议,也不会为了保护网民权利而破坏与政府之间的关系,通常是暗中将网民个人信息移交给政府或者删除“敏感”信息。
(四)政府难以有效规制国外互联网服务商
互联网的国际性与司法体制的国家性之间的冲突,导致我国政府难以有效贯彻执行国内互联网管理法规,主要原因在于:(1)西方大型互联网服务商甚至充当所属国家的政治打手,歪曲捏造攻击我国政权和政治领导人的信息,煽动网民破坏公共秩序。(2)网络色情信息可以为服务商带来巨额利润,国内色情网站纷纷将服务器转移至国外。(3)按照业务所在国法规管理网络信息,国外服务商需要增大管理成本。
(五)网民难以对服务商和政府形成有效制约
我国网民人数虽然是世界第一,但是网民之间缺乏联合与互助,这导致网民通常难以对服务商和公共权力形成有效制约:(1)网民权利受到服务商的侵犯时,分散的网民难以形成对服务商的社会压力,网民通常选择无奈的沉默或徒劳的抱怨。(2)网民对政府互联网治理政策制定过程难以产生重大影响。网民抵制强制预装“绿 坝-花季护航”软件的成功,与其说是展示了网民的影响力,不如说是显示了政府对民意的敏锐和尊重。
三、国际经验:化解机制失衡的案例分析
互联网服务商被认为是互联网治理的“最弱一环”。国际社会也在不断探索规范服务商行为的有效路径,并取得了一些有益经验。基本方向是推动政府、互联网服务商和网民共同参与网络治理,核心策略是促进治理主体之间形成有效的协作制衡机制,具体要求是防止治理权力过强和治理对象过弱。
案例1:谷歌公司的“透明度报告”
谷歌公司通过定期发布“透明度报告”公布应政府部门要求所采取的管理措施,帮助社会“了解相关法律和政策对互联网用户以及网络信息的传播会造成怎样的影 响”。“透明度报告”主要包括以下内容:政府向公司提出的内容删除要求,政府向公司提出公开用户身份信息的要求,谷歌服务被中断的情况。[3]
谷歌公司发布“透明对报告”对于扭转“机制失衡”而言,主要是扭转服务商相对于政府权力的弱势:(1)有助于服务商重塑尊重网民权利的公众形象,从而获得网 民的信任与支持。(2)有助于提升网民对政府权力干预互联网信息的关注,促进网民在充分知情的状况下监督政府权力的运作。(3)有助于服务商联合网民施压 政府权力减少对服务商提出管理要求。
案例2:维基百科的“用户自主管理”
“维基百科”被称为“动态的、可自由访问和编辑的” 由用户写成的“自由的百科全书”。根据用户对维基百科的贡献,用户获得的评价以及仲裁委员会的审核决定,设置了拥有不同权限的用户级别。获得巡查权、回退权、管理权、监督权、行政权与仲裁权的用户将会志愿承担维护网站宗旨的职责,比如监管或删除有关个人隐私、诽谤或其它侵权行为的内容。[4]
维基百科推行“用户自主管理”对于扭转“机制失衡”而言,有利于扭转网民相对于服务商以及服务商相对于政府的弱势地位:(1)通过“用户评价”规则提升了普通网民监督网站管理人员的能力。(2)通过“用户级别”规则筛选出负责任且有能力的管理人员。(3)数量众多的志愿网民管理员不仅可以灵活及时地删除侵权和违法信息,而且被管理的普通网民拥有请求救济的切实机会。(4)由于服务商将管理权力转交给了分散在世界各地的网民,政府机构也难以要求维基百科公司采取某些管理活动。
案例3:英国的“国家热线”
英国儿童情色信息过滤系统由“互联网观察基金”(Internet Watch Foundation,简称“IWF”)负责实施。“IWF”的基本工作方式包括:(1)向公众提供保密、安全的网络儿童情色举报“热线”:电话、电子邮件、网站等。(2)网民通过各类“热线”积极检举上网过程中发现的儿童情色网页和网站。(3)审核被举报信息,制定出包含儿童情色的网址清单。(4)根据国内“告知和删除”政策,要求国内服务商删除网站内的被举报信息,要求服务商过滤或屏蔽设在英国境外的网络儿童情色。在“IWF”的配合下,英国网络儿童 情色治理取得了明显成效:国内网络空间中儿童情色占世界总量的比例从1996年的18%下降到2003年后的低于1%,国内网站上的儿童情色在发布后的 60分钟内会被举报和删除。[5]
英国首创的“国家热线”方式对于扭转“机制失衡”而言,有效约束了政府权力和服务商的管理权限,提升了网 民的参与和监督能力,可以减少服务商受到来自政府的压力:(1)在国家范围内架设过滤和屏蔽系统是应对国家间互联网司法体制差异的必要手段,然而由于担心 政府互联网信息审查权力发生“任务蠕变”,该系统长期无法获得公众认可。“国家热线”通过社会机构负责实施,减少了政府不当干预的机会。(2)服务商只是 应“IWF”的要求删除或过滤网络信息,不具有直接审查网络信息的权力,也因此可以免受政府的信息审查压力。(3)政府制定“告知与删除”政策,赋权网民和社会机构。数量众多的网民灵活广泛地检举网络信息,提升了网民的参与度,网民通过IWF实现对服务商的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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