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新常态下我国宏观金融调控问题探讨  (2)

天津:新常态下我国宏观金融调控问题探讨 (2)

摘要:新常态下我国经济增长面临的机遇和挑战。经济发展的新常态为我国经济增长提供了难得的发展机遇。一是高储蓄率。二是新型工业化和城镇化加快推进。三是经济全球化趋势。四是全面深化改革的深入推进。

3 新常态下加强和改善金融宏观调控,推动金融业平稳健康发展的建议

实践证明,金融的资源配置机制能够合理引导生产要素流动,推动区域内产业结构调整和公共资源合理布局,能够通过资本积累机制、资源配置机制、技术创新机制影响经济结构,在新常态的背景下,更好发挥金融作用,应重点做好六个方面的工作:

(一)完善宏观审慎监管框架下的监管协调机制,增强金融宏观调控的针对性和有效性。我国在发挥金融创新对经济促进作用的同时,也要注重防范金融创新对金融稳定的冲击,探索建立宏观审慎与微观审慎有机结合的监管框架。

首先,明确宏观审慎监管的责任机构,根据各国的实践经验和各监管机构职能,我国的宏观审慎监管应当以中央银行为主导,因为尽管目前应由哪个机构实施宏观审慎政策尚存争议,但同时肩负货币币值稳定职责与金融稳定职责的中央银行,将宏观审慎监管纳入职能范围却是毋庸置疑的,因此应当明确中央银行为宏观审慎监管的责任机构。

其次,建立各金融监管部门协商合作的制度性框架,便于对监管权力进行控制和制约,主要包括各部门在监管体系中的职责分工和监管效力秩序,监管合作的原则、内容和方式,信息的收集、交换与共享机制等。

第三,由国务院牵头,建立跨部门的协调机构,作为协商议事机构,对部门间的监管协调工作进行指导,推动监管协调机制建设,协调监管冲突,但不承担金融监管职责;最后,加强各监管机构在操作层面的协调与合作。

(二)加强信贷政策引导和“窗口指导”,支持发展方式转变和产业结构调整。新常态的核心特征是经济从高速增长向中高速增长换挡。货币政策是宏观调控手段中反应比较灵敏的,在经济增速放缓的情况下,货币政策应在实际操作中做出调整。从目前来看,应继续实施稳健甚至宽松的货币政策,保持货币供应量平稳、适度增长,以达到拉动内需、刺激经济的目的。但稳健甚至宽松的货币政策并不意味着信贷的全面放松,而是仍要坚持“区别对待、有保有压”的原则。中央银行应通过“窗口指导”,引导金融机构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宏观调控政策,配合转变发展方式和调整经济结构的要求,加大信贷结构调整力度。

一方面,要大力调整存量结构;另一方面,要优化增量结构。

(三)加强利率调控,保持市场利率稳定。利率是货币政策的重要传导渠道。自1998年我国取消贷款规模管理以来,中央银行综合运用多种货币政策工具实现货币政策目标,利率调控体系不断完善。一方面,中央银行根据宏观经济、金融形势变化和货币政策需要,灵活调整金融机构存、贷款利率;另一方面,通过公开市场操作引导市场利率,促进公开市场业务操作目标逐步向货币市场利率转型。在利率市场化程度不断提高的环境下,利用货币政策工具引导市场利率,并通过市场利率引导金融机构存、贷款利率将逐步成为中央银行利率调控的重要形式。因此,应逐步建立健全与利率市场化后金融运行机制相协调,能够利用货币政策工具引导市场利率的货币政策操作体系,理顺货币政策传导机制,通过政策操作传达中央银行意图,使利率总水平保持在预定的目标区间。对于改革的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仍要控制利率的浮动区间或者实行优惠利率,通过差异化的利率政策支持我国经济转型发展。

(四)推动商业银行转型发展,提升综合实力和核心竞争力。加强政策引导,推动商业银行改变“以规模扩张为主要手段,以信贷资产为主要产品,以利差收入为主要盈利来源”的传统经营方式,实施差异化的竞争策略。一是围绕市场需求开展金融产品和服务创新,弥补因利差缩小而减少的收益。二是强化资本管理,在授信业务、风险管理、绩效考核等各个环节综合考虑资本因素,建立资本约束机制,实现资本节约。三是完善利率定价技术,加快构建更加精细化、富有弹性的利率管理体系,建立包括资金成本和费用、风险溢价、目标收益以及宏观经济指标、市场流动性、宏观调控政策等变量在内的资金定价系统,按照风险与收益对称的原则科学定价。同时,逐步将市场价格信息引入商业银行内部资金转移定价系统,通过内部资金价格转移向业务端传导,形成以市场价格为导向的价格形成机制。

(五)加强财政、金融政策的协调配合,合力推动结构调整。根据经济增长理论,财政政策能够在长期影响经济。因此,应当发挥好财政在基础设施、公共卫生、教育等领域投入的正向效应,以及对金融资源和其他资源要素的导向和杠杆作用,推动经济结构调整。一是合理调整税收政策和财政补贴政策,对鼓励发展的行业和为这些行业提供服务的金融机构实行税收减免或给予财政补贴,支持这些行业发展,并引导金融资源向其倾斜。二是加大对医疗、教育、文化、环保等的财政支持力度,增加对战略性新兴产业、农业的生产性投入,通过增加前期投入一方面可直接支持其发展,另一方面也可创造良好的投资环境,吸引更多资本流向这些行业和领域。三是鼓励和引导符合产业政策的企业直接面向市场融资,设立专项扶持资金,用于上市或发行债券前的宣传和培训,同时建立激励机制,提高企业上市或发债融资的积极性。四是加强对民间资本的疏导,将民间资本引入到基本建设的领域和生产领域,由其进行投资,并且给予其收益权等方面的保障,这样不但可以提高投资效率,更重要的是可以减小财政负担,提高财政支出的灵活性。

(六)科学界定中央和地方金融监管责任,有效防范区域性系统性金融风险。随着我国金融改革创新的不断深化,在银行、证券、保险等传统金融发展壮大的同时,融资租赁、商业保理、股权投资基金等新型金融业态不断成长。新型金融业态的发展,拓宽了金融服务实体经济的广度和深度,但也带来了一定的风险隐患。为规范新型金融业态发展,维护地方金融安全稳定,各地就地方金融监管的有效路径进行了积极探索,并取得了一些成绩,但由于缺少地方金融监管范围准确清晰的界定和上位法的支持,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地方金融监管作用的发挥。因此,要科学界定中央和地方金融监管职责及风险处置责任,明确对涉及吸收公众资金、容易诱发系统性风险的金融机构和活动由中央负责监管,其他风险相对较小的金融机构和活动由地方负责监管,加快建立中央——地方两级金融监管体系。要坚持权责一致原则,按照职责划分强化风险防范和处置责任落实,更好发挥中央和地方两个积极性。要完善有关监管规定和细则,合理放宽金融行业准入,加强日常监管和分类监管,提高监管信息化水平,推动监管方式由事前监管向全流程监管转变。

(作者系天津市金融工作局党委书记、局长)

责任编辑:佘小莉校对:总编室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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