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腐败案件“团伙性犯罪”和“能人犯罪”现象普遍
当前我国腐败案件呈现两个非常明显的特点:首先,团伙性犯罪案件越来越普遍。只要是重大腐败案件,往往是中央和地方腐败分子沆瀣一气,建立复杂的关系网,相互利用,狼狈勾结,沆瀣一气,党同伐异。中央之所以坚决反对“团团伙伙”,就是因为在我国已经出现了集团性家族式腐败现象,许多腐败犯罪分子相互勾结,形成复杂的利益共同体,在利益共同体的内部,有的人高高在上成为国家领导人,有的人充分利用市场经济运行机制大肆进行权钱交易,还有的人借助于核心团队负责人的政治影响力在全国各地狐假虎威,从事各种各样的腐败犯罪活动。之所以会出现这种情况,根本原因就在于,在提拔任用领导干部的过程中,出现了暗箱操作,一些大权在握的腐败分子充分利用自己的人事任免权,在全国各地、各个行业精心布局,到处安插自己的亲信,结果导致整个中国官场上乌烟瘴气。解决这个问题的根本出路就在于,彻底改变传统封闭的组织人事制度,在政治协商的过程中不断提高透明度,在公开选举的过程中随时接受人民的监督,因为只有这样,才能防止出现家族式的腐败,也只有这样、才能防止出现“一人得道,鸡犬升天”的丑恶现象泛滥成灾。
中纪委全会提出今后要实行“双查”制度,既要追究主体责任、监督责任,同时又要严肃追究领导责任。就是要通过建立倒逼机制,把那些提拔任用腐败分子的高级领导干部拉下马,让他们失去利用权力结党营私、徇私舞弊的机会和条件。这对我国政治体制改革具有非常重要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假如能把那些提拔任用腐败分子的高级官员特别是中央官员暴露出来,那么,将会对我国未来政治体制改革起到积极的促进作用。
当前一些学者鼓吹政治协商制度的优越性,认为中国的政治协商制度和西方国家的选举制度相比具有先天的优势。这些学者可能忘记了,如果只看到政治协商的优点,而没有看到政治协商存在的问题,在政治协商的过程中,直接或者间接地剥夺人民的参与权,那么,政治协商就会走到中国民主政治改革的反面。“严肃追究领导责任”就是要在不断完善我国民主政治制度的同时,让那些推荐和提拔腐败分子的领导干部的如坐针毡,让他们对提拔任用的领导干部承担“担保责任”。如果在提拔任用领导干部的过程中,没有充分听取社会各界的意见,让腐败分子走上重要领导岗位,那么,提拔任用腐败分子的领导干部就应辞职下台,承担应当承担的政治责任。
中纪委全会释放出来的重要信号就是,通过反腐败逐渐完善我国的民主政治制度,通过追究领导干部的责任,真正实现标本兼治。这是我国反腐败的历史转折点,同时也是我国政治体制改革的良好契机。
其次,从已经查获的腐败犯罪案件来看,“能人犯罪”现象的越来越普遍。一些腐败分子之所以得到重用提拔,一方面是因为他们进入了腐败的小圈子,“朝中有人”,另一方面则是因为他们很善于制造政绩,通过大干快上,引起人们注意。从已经抓获的腐败分子来看,绝大多数都属于重要部门的党政一把手,他们在自己的任期内大刀阔斧,以改革的名义,充分地行使自己的权力。然而,正是由于他们高举着改革开放的大旗,让人们忽视了改革政策的合法性、合理性。现在许多城市为了加快发展的步伐,不惜大举借债,城市经营成本迅速上升。一些城市为了加快经济发展速度,不择手段,公然损害公民的人身和财产权利。还有一些城市为了制造繁荣假象,利用不健康的金融市场制造泡沫,巧妙借助资本市场转嫁危机。所有这些急功近利的表现,都充分说明我国在选人用人的机制上出现了非常严重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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