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要积极发挥职能作用,注重从“个案”入手,促进“内心”信仰。只有让人民群众在每一具体的执法司法案件中建立对法治的信心、在日常工作生活中感受到法律的权威,他们对法律的认知才能由认识到遵守,由信任到信仰。政法机关在执法司法活动中,要在严格执法、公正司法,注重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有机统一的基础上,按照“谁执法谁普法”的责任制要求,建立执法司法人员以案释法制度,通过法律文书、公开宣判、与新闻媒体互动等多种方式,积极主动向当事人乃至全社会说透法理、说明事理、说通情理,做到实事求是、以法为据、以理服人,切实把每一执法司法具体实践转化为一次生动的法治宣传教育。要规范执法司法言行,善于与群众理性对话,善于与不同意见的当事者协商,解开“法结”、打开“心结”,引导人民群众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履行维护社会秩序义务,防止矛盾升级转化。
三要强化法律服务工作,既注重“量”的覆盖,又注重“质”的提高。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强调,建设完备的法律服务体系,推进覆盖城乡居民的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政法机关既要按照“覆盖城乡居民”的“量”的要求,有效发挥政法资源优势,积极推进政法要素下沉,延伸法律服务触角,实现法律服务工作覆盖到每个公民;又要注重公共法律服务的“质”的要求,完善法律援助制度,健全司法救助体系等,确保公共法律服务体系有效发挥功能,通过全面、周到、热情、文明的法律服务,增强全社会法治观念,提高全民守法意识。
(作者系中共绥化市委常委、政法委书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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