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体来说,无论从协商内容还是协商形式,我国政府协商民主建设已经进行了初步实践,形成了一系列可操作性的协商机制。
就政府协商而言,亟须改变的恐怕不只是规范和程序,而是政府的治理思维
相较于政党协商、政协协商,政府协商的规范化程度还不是很高,尚未从全国角度形成一整套相对统一的制度设置,各级政府协商水平参差不齐,呈现一种碎片化的状态,存在很多问题。概而言之有三:从规范性来讲,中央政府协商制度化程度相对较高,而地方政府协商规范化程度明显偏低;从协商内容来看,规则型、决策型和事务型协商起步较早,进展较快,但受到专业性限制,各级政府预算协商则刚刚起步,离预算民主要求有很大差距;从协商效果来看,有些政府协商只重视协商形式,忽视协商的实质性效果,把政府协商作为一种政治摆设,并没有充分重视利用起来。
作为中国民主的独特形式和优势,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应该是实实在在的,而不是做样子的。就政府协商而言,亟须改变的恐怕不只是规范和程序,而是政府的治理思维。
首先,政府应具有一种公开的态度,不再做沉默政府,而是能够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明确协商议题,引导社会公众参与公共事务,使政事真正成为众人之事。
其次,政府要具备一种公共对话能力,不再做命令政府。民主并不是取决于支配国家的人数多少,而是取决于政府与整个社会的沟通方式。能够与社会进行有效沟通,而不是单靠政府意志行事,是衡量一个民主政府的基本标准,也是政府协商的根本前提。
第三,政府要具有一种包容和尊重精神,平等地对待每一个对话者,审慎反思公众的每一条意见,不再做权力政府。如密尔所言:对于每一个人,不论他抱持什么意见,只要他能够冷静地去看他的反对者以及他们的意见是什么,既不夸大足以损害他们的信用的东西,也不掩藏足以为他们辩护的东西,那就要给以应得的尊重,这就是公共讨论的真正的道德。如此,才能真正发挥政府协商功效,促使政府从传统的单向度的管理迈向多维度交往的开放式治理格局。
(作者为山东省委党校政法部副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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