储户将资金交给银行,银行当然就要确保资金的安全,直到储户与银行解除契约关系。打个比方,张三与李四合伙做生意,张三将自己的出资交李四运用,如果李四将张三的钱弄丢,李四凭什么不负任何责任?银行确保储户资金安全的责任乃常情常理,天经地义,不言而喻。
金融业存在和繁荣的前提是信用,然后才是良好的服务、保密责任等。瑞士银行业享誉世界,他们的一个重要卖点,是他们为储户保守秘密。其实他们还有一个不言而喻的卖点,那就是资金安全。如果存款安全都不能保障,保密还有什么意义?
保障储户的存款安全是银行业的基本功,也是储户、国家对银行的最低要求。现在是一个全球化时代,银行业面临世界性竞争,光有基本功是不行的。随着金融电子化,资金安全问题会更加突出。如果中国的银行继续弄丢存款,就根本没有参与世界竞争的资格。
当然,中国的银行可以这样说,他们找不到承担存款丢失的责任的法律依据,他们不负责任是合法的。很可能的确如此。查一下《中国商业银行法》、《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确没有为银行设定存款安全责任条款。但这只能说是法律上存在安全责任漏洞,并不是说银行就真的没有安全责任。民法上有公平原则、诚实信用原则,我们不妨谓之“天理人情”。如果是银行员工参与犯罪,银行业起码也有个连带责任问题。法律上有漏洞,更应立即着手堵上。
老实说,是政府把银行业宠坏了,弄得他们不近人情,乖违常理,比如长期存在的乱收费现象,现在又管不好存款。归根结底是因为银行多数是国有的,政府有庇护国有机构的思维惯性。而造成的最终结果必定是中国银行业的低能,尤其在参与世界竞争时,必定能力不足。改变现状的第一步,就是让他们练好基本功,先过存款安全关。
存款保险,筑起现代金融安全网
上个月闭幕的中国人民银行工作会议上,“建立存款保险制度”被列入2015年主要工作任务。这项早在1987年即被列入讨论的重大改革,终于迈出了中国通往“星辰大海”征途中的重要一步。
存款保险制度,顾名思义就是“给银行上保险”。银行向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交纳保费,形成存款保险基金,万一发生银行破产等金融风险,存款保险基金可以用来向储户偿付被保险的存款。因此,存款保险制度相当于使银行有了“兜底”,从而更大胆地去进行高风险业务。
存款保险制度源于20世纪30年代初的美国“大萧条”。这场经济危机使美国约9000家银行破产,14亿美元存款人间蒸发。为了挽回公众对银行业的信心,1933年,美国国会通过了《银行法》,建立了联邦存款保险公司。目前,这家公司为美国近万家银行和储蓄信贷机构的8种存款账户提供每户限额10万美元的保险,覆盖全美九成以上的储户。
2008年国际金融危机后,联邦存款保险公司的作用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一是清理整个银行体系的资产负债表。二是将存款担保的范围从传统的存款有控制地扩大到账户和债券,使银行机构能够低成本地获取流动性,避免了危机扩大化。三是参与改革重要金融机构,避免了系统性金融机构的倒闭,导致各种金融合约的中止,影响金融市场的稳定。
在成熟的存款保险制度架构中,“为存款提供保险”功能虽然基础,但只占其实际作用非常小的一部分,而由这个基础所带来的其他功能才是主要部分。在高度市场化的金融体系中,银行只是参与者而非“庄家”,整个金融系统应该被看作一个动态的“生态系统”。由此,负责金融安全的监管机构与银行之间的关系绝非官僚体系中的上下级,而是市场上的“工商局”与“商户”。中国的金融体系市场化是大势所趋,监管机构也不可能再延续“上下级关系”的监管方式,建立适应当代金融生态系统的监管方式势在必行。
当代金融体系中,证券化市场发展迅速,金融创新层出不穷。银行机构业务模式复杂并与金融体系中其他金融机构高度关联,一旦发生金融风险,其扩散模式主要不是“银行挤兑”模式,而是“传染病暴发”模式。此外,从各国推出存款保险制度和利率市场化的时点看,大部分国家存款保险制度是在利率市场化之前或者利率市场化加速过程中建立的。
在这样的时代背景下,及时建立存款保险制度就是必要的。存款保险制度是国家对存款提供保险,而不是国家亲自担任居民存款的管理人。一旦发生金融风险,存款保险制度将与现有监管机构分担不同角色、共同发挥作用。现有监管机构将发挥“警察”作用,而存款保险制度将发挥“消防队”作用,堪称现代金融安全网的重要制度屏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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