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启示与思考】
“卡在手,存款没了”早已不是什么新闻,公众也已经有了一定的心理承受能力,然而,最近密集发生的储户存款“失踪”事件却还是极大地刺激了公众的神经,让人非常震惊,非常无奈。原来发生的储户存款被盗事件,所侵犯的客体还主要是银行卡、网银账户等,而在最近发生的储户存款“失踪”事件中,所侵犯的客体包含了传统固定账户和定期存单。按理说,这两种存款方式是最安全、最保险的,如果这两种存款方式也频频出现问题,那么,银行的安全系数就跌破了底线,银行就会遭遇信任危机。这么低、这么不稳定的安全系数不仅会让储户的存款处于一种高风险状态,会损害储户的合法权益,还会损害银行自身的权益,严重影响银行业的健康发展。
虽然“国家宪法保护个人合法储蓄存款的所有权不受侵犯”,但究竟如何保护这一权利、侵权后如何追责,却没有具体的规定。也正因为如此,在存款失踪的类似案件中,银行往往通过各种方式逃避推诿;或是在银行监测系统不开放的情况下,要求储户自己“举证”;或是将涉事员工开除了事,撇清干系,将案件变为储户和“前员工”的个人财产纠纷。在双方掌握的资源和信息严重不对等的情况下,部分貌似合理的法律判决,忽视了银行保障、监管不力的责任,助长了银行继续当“甩手掌柜”的霸道心理。
金融服务业的健康发展,必须建立在权责明晰、监管完善的基础上,无辜的储户不应为银行的过失“埋单”,更不应陷入告诉无门的困境。在存款“失踪”频发的环境下,相关方面是不是该给广大储户一个说法呢?如果公众连基本的存款安全都无法得到保障的话,大家大可以用脚投票,让那些“甩手掌柜”变成“光杆司令”。
我们有必要通过立法调整或司法部门的司法解释等方式,明确银行的举证责任倒置,使银行举证责任倒置成为储户存款的安全“防火墙”,这样,就体现出了储户与银行之间的平等关系,既能够切实保护储户的利益,也能够保护银行的公信力,促进银行业的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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