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总目标

吉林: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总目标

摘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不同于一般意义的法治体系,是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为指导建构起来的,其基石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支柱是依宪执政和依宪治国。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指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总目标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在“两个建设”中,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是十八届四中全会首次提出,也是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决定》的说明中着重阐述的重大问题。

一、法治体系的概念

社会主义法治体系是法学理论的新概念,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是法治建设的新思维、新纲领。法治体系的形成是一个国家法治现代化和国家治理现代化的重要标志,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就是要大力推进中国法治现代化和国家治理现代化。

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涉及立法、执法、司法、守法、法治监督、法治保障、法学教育,涉及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涉及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涉及国家法治、政府法治、地方法治、社会法治(社会软法体系)统筹互动、协调发展,因而需要一个思想含量更丰富、理论概括更精准的统领性概念,“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就是这样一个比较好的统领性概念。

“法治体系”既是一个描述一国法治运行与操作规范化有序化程度、表征法治运行与操作各个环节彼此衔接、结构严整、运转协调状态的概念,也是一个规范法治运行与操作,使之充分体现和有效实现法治核心价值和价值体系的概念。这一概念与作为中性概念的“法律体系”不同,包括着保障人权、制约公权、促进公正、维护稳定、推动发展等价值内涵。

“法治体系”是与“法律体系”和“法制体系”不同的法学理论概念。法律体系是法律的规范体系,法制体系即法律制度体系,实质上也就是法律规范体系,二者是静态。法治体系则是法律的运行体系,是动态。法治体系不仅包括立法、执法、司法、守法等法律实施环节,而且包括保证法律体系运行的保障机制和监督机制,体现了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整体要求。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不同于一般意义的法治体系,是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为指导建构起来的,其基石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支柱是依宪执政和依宪治国。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主要任务是要形成“五个体系”,促成“五种局面”。

二、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要形成“五个体系”

(一)形成完备的法律规范体系。2011年3月,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形成,但这并不意味着法律规范体系已经完备。事实上,我国法律规范体系中还存在一些问题,主要是还存在许多缺项,特别是改革重点领域法律缺项更多;有的法律法规未能全面反映客观规律和人民意愿,有的带有严重的部门化、地方化倾向,有的针对性、可操作性不强,互相冲突等。针对这些情况,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要求,要完善立法体制,深入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加强重点领域立法。并强调,要提高立法效率;实现立法和改革决策相衔接,做到重大改革于法有据、立法主动适应改革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更加注重立改废释并举,实现从粗放型立法向集约型立法的转变等。

(二)形成高效的法治实施体系。法律的生命在于实施,法律的权威在于实施,法律的伟力也在于实施。无论在直观上,还是参照国内外法治评估数据,我国法律实施的情况都低于世界的平均水平。不把宪法和法律当回事、不给宪法和法律留面子的实例比比皆是;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的现象在很大范围内司空见惯,有些地方以权谋私、徇私枉法、破坏法治的问题还很严重,人民群众对这些问题意见还很大。为了克服这些现象,保证法律有效实施,必须建立高效的法治实施体系,最重要的是健全宪法实施体系机制。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提出了一系列保障宪法实施的措施,包括完善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宪法监督制度,健全宪法解释程序机制;加强备案审查制度,依法撤销和纠正违宪违法的规范性文件;将12月4日确定为国家宪法日;建立宪法宣誓制度等。法治实施体系的核心是执法和司法,严格执法和公正司法是法律实施的关键,同时,还必须强调执法和司法的效率。

责任编辑:蔡畅校对:总编室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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