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总目标(4)

吉林: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总目标(4)

摘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不同于一般意义的法治体系,是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为指导建构起来的,其基石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支柱是依宪执政和依宪治国。

(四)促成国家法治主导下的政府法治、地方法治、社会法治(软法治理)协调发展的局面。推进“三种法治”功能互补、协调发展,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建设法治国家的应有之义。

1.政府法治。政府法治在法治体系中具有特殊的地位和作用,直接决定着法律实施的状态和依法治国的成效,从而决定着法治的命运。要按照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的要求,加强和改进政府立法制度建设,同时,政府作为执法主体要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

2.地方法治。地方法治是国家法治的重要组成部分,既是实施宪法法律所必需,还是国家法律制度创新的基础和来源。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进一步扩大地方立法权,依法授予设区的市地方立法权,据此,全国233个还没有立法权的设区市将逐步依法获得立法权,这对于发挥地方积极性和能动性,完善地方法制体系将产生深远影响。

3.社会法治(软法治理)。这里所说的社会法治是狭义上的,主要是指市民公约、乡规民约、行业规章、团体章程等多种形式的社会规范及其社会治理,学者们把这些社会规范称为“软法”、“软法治理”。社会软法规范对于其效力所及的组织和个人具有重要的规范、指引和约束作用。在软法体系中,行业法制非常重要,当各个行业都有健全的规范体系时,国家法律体系和法治体系就有了坚实的社会基础。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强调,发挥各种社会规范(软法)在法治社会建设中的积极作用,将大大增强中国法治的社会活力和可持续性。

(五)促成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的局面。“三者有机统一”是我国法治建设的基本经验,也是今后法治建设的根本遵循。依法治国、建设法治国家、坚持党的领导是最根本的保证,要把党的领导贯彻到依法治国全过程和各方面;保证人民当家作主是前提和目标,人民当家作主既是法治的前提和基础,更是法治的本质和动力;依法治国是实现党的领导和人民当家作主的基本途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实现“三者有机统一”的根本制度载体,促成“三者有机统一”,就要积极探索在宪法的统领下把三者统一于人民代表大会制度。

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和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是法治建设的阶段性目标,终极目标、更长远目标是建设法治中国。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实际上确定了这一目标,即“向着建设法治中国不断前进”,“为建设法治中国而奋斗”!

责任编辑:蔡畅校对:总编室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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