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总目标(2)

吉林: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总目标(2)

摘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不同于一般意义的法治体系,是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为指导建构起来的,其基石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支柱是依宪执政和依宪治国。

(三)形成严密的法治监督体系。法治监督是指对法律实施情况的监督。我国现实的法治监督存在诸多突出问题,如监督的目的不清晰;监督范围不明确、监督程序不健全、监督手段和方式不充分、监督机制不完善;监督法治化、体系化、常态化程度较低,各种监督方式之间缺乏协同性;监督的权威性和执行力不高;监督机构和监督人员存在不敢监督、不愿监督、不会监督的问题。针对这种状况,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提出,建立由党内监督、人大监督、民主监督、行政监督、司法监督、审计监督、社会监督、舆论监督等构成的更加严密的监督体系,形成强大的监督合力;实现监督规范化、程序化、制度化,形成对法治运行全过程全方位的法治化监督体系。

(四)形成有力的法治保障体系。法治保障体系是个新概念,就宏观目标而言,社会主义法治保障体系包括政治保障、制度保障、思想保障、组织保障、运行保障等。坚持党的领导是政治保障,保障社会主义法治的政治方向;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是制度保障,保障社会主义法治立足于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制度的基础上;贯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是思想保障,保障社会主义法治的科学发展;建设宏大的法治工作队伍是组织和人才保障,保障社会主义法治的尊严、权威和有效实施;建立科学的法治建设指标体系和考核标准并有效实施是运行保障,保障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各项任务的细化和落实。这五条是从宏观上建构的法治保障体系,具体到立法、执法、司法、守法等各个法治环节,还要有的放矢地创建和完善保障体系,如推进以去地方化为目标的省以下司法管理体制改革,探索建立与行政区划适当分离的司法管辖制度等,推进以去行政化为核心的司法权运行机制改革,以审判权为中心优化司法职权配置、完善诉讼制度等。

(五)形成完善的党内法规体系。依法执政、依法治国不仅要有完善的国家法律体系,而且必须有健全的党内法规体系,特别是中央层面的党内法规体系。“党内法规”的通用含义是指党的中央组织以及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中央各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制定的规范党组织的工作、活动和党员行为的规章制度的总称。根据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要根据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和依规管党治党的总体部署,以“宪法为上、党章为本”为基本原则,全面建成内容科学、程序严密、配套完备、运行有效的党内法规制度体系。党中央制定的规章制度既是党依法执政的基本遵循,也是党治国理政的根本保障,因而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完善党内法规体系,也包括促进党法党规与国家法律体系内在统一、协调一致、相得益彰。

三、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要促成“五种局面”

(一)促成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人才强法全面推进的局面。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科学立法是前提,严格执法是关键,公正司法是重点,全民守法是基础,人才强法是保障。

1.科学立法。建设法治体系,实行依法治国,科学立法是基础。科学立法是为了提高立法质量。越是强调法治,越是要提高立法质量。提高立法质量的关键,一要尊重和体现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态建设与发展客观规律,使法律准确适应改革发展稳定需要,积极回应人民期待,更好协调利益关系;二要坚持问题导向,切实提高法律的针对性、及时性、系统性、协调性;三要注重增强法律的可执行性和可操作性,努力使每一项立法都符合宪法精神、反映人民意愿、得到人民拥护;四要坚持立改废释并举,全方位推进立法工作;五要坚持民主立法、科学立法,完善立法体制和程序,提高立法效率。

2.严格执法。我国现实生活中出现的很多问题,往往同执法失之于宽、失之于松有很大关系。有的执法人员执法随意性大,粗放执法、变通执法、越权执法比较突出,要么有案不立、有罪不究,要么违规立案、越权管辖;有的刑讯逼供、滥用强制措施,有的办关系案、人情案、金钱案,甚至徇私舞弊、贪赃枉法等。对违法行为必须严格尺度、依法处理、不能迁就,否则就会产生“破窗效应”。为了确保严格执法,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提出,检察机关在履行职责中发现行政机关违法行使职权或者不行使职权的行为,应该督促其纠正,必要时可向人民法院提出行政公益诉讼。

责任编辑:蔡畅校对:总编室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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