维护公平正义 便利人民诉讼(3)

维护公平正义 便利人民诉讼(3)

——《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诞生记

为切实保障证据裁判规则,增加举证责任分配原则的规定,合理分配举证责任;对逾期举证责任及其后果作出了分情形、分层次予以处罚的规定;增加关于法官组织质证、进行认证的规定,指引和规范法官组织质证、进行认证活动;增加关于法官审查判断证据的原则即自由心证原则的规定,要求法官公开对证据审查判断的理由和结果。

为切实保障民事诉讼效率,一是细化规定各个诉讼程序有关期间和送达的规范,保障诉讼程序顺畅有序进行;二是完善简易程序案件和小额诉讼案件的适用范围、程序转换、裁判文书简化等内容,积极落实修改后民事诉讼法关于简易程序和小额诉讼程序的最新规定;三是根据民事诉讼法关于在立案阶段实行繁简分流的规定,增加规定审理前准备和庭前会议制度,以提前梳理当事人相关诉讼请求和意见、组织交换证据、归纳争议焦点,为提高庭审效率奠定基础;四是细化规定实现担保物权特别程序案件的申请人资格、提交材料及审查范围、审理方式等内容,缩短权利人实现担保物权的周期,降低维权成本,提高司法效率。

为切实保障诚实信用,一是增加关于制裁违反诚信原则行为的规定,二是增加对虚假诉讼行为予以制裁;三是增加当事人签署据实陈述保证书、证人签署如实作证保证书的程序及后果的规定;四是增加规定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制度,对被执行人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人民法院除对被执行人予以处罚外,还可以根据情节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将被执行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义务的信息向其所在单位、征信机构以及其他相关机构通报。

为切实保障社会公共利益,一是单列一章专门细化规定了公益诉讼案件管辖、起诉、受理、审理、裁判等具体程序,为公益诉讼提供程序保障;二是明确规定对民事诉讼法中涉及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事项,人民法院审理时不受当事人诉讼请求的限制,依职权直接处理;三是对于民事诉讼中涉及社会公共利益的事项,人民法院可以依职权调查收集证据;四是对当事人行使处分权如自认、撤诉时,涉及社会公共利益的,人民法院要主动审查并保护;五是增加规定当事人串通通过诉讼、调解等方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制裁;六是人民法院对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仲裁裁决、公证债权文书、调解协议,不予承认或者执行。

为切实保障诉讼秩序,一是增加对虚假诉讼、调解损害他人合法权益行为的制裁的规定;二是修改完善了对扰乱法庭秩序行为的制裁规定;三是增加规定了对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行为的制裁;四是修改完善了拒不执行或者拒不协助执行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裁定行为的制裁规定;五是增加规定了违反限制高消费行为的制裁和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制度。

2015年2月4日,这份浸透了无数人汗水、心血和智慧的司法解释终于正式发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对人民法院适用民事诉讼法的相关问题作了全面系统、明确具体的规定,是最高人民法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的重大举措。该司法解释的制定和实施,对确保修改后民事诉讼法的正确、统一、严格、有效实施,更加有力地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利,更加积极地维护司法公正、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必将发挥其应有的重要作用。

依法治国的伟大征程上,人民法院再次迈出了坚实的一步。

(作者系最高人民法院贯彻实施修改后民事诉讼法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

责任编辑:艾磊校对:总编室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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