维护公平正义 便利人民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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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者按:2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司法解释,该司法解释规定网上聊天记录、博客、微博客、手机短信、电子签名、域名等形成或者存储在电子介质中的信息可以视为民事案件中的证据。“解释”强化了法院责任,这更符合让大众“接近司法”的当代民事司法改革理念。颇受关注的一个亮点——明确了小额诉讼审理程序的案件范围,强化了可操作性。请关注本期话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一、 管辖

第一条 民事诉讼法第十八条第一项规定的重大涉外案件,包括争议标的额大的案件、案情复杂的案件,或者一方当事人人数众多等具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第二条 专利纠纷案件由知识产权法院、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的中级人民法院和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海事、海商案件由海事法院管辖。

第三条 公民的住所地是指公民的户籍所在地,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住所地是指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不能确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注册地或者登记地为住所地。

第四条 公民的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公民住院就医的地方除外。

第五条 对没有办事机构的个人合伙、合伙型联营体提起的诉讼,由被告注册登记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注册登记,几个被告又不在同一辖区的,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第六条 被告被注销户籍的,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确定管辖;原告、被告均被注销户籍的,由被告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七条 当事人的户籍迁出后尚未落户,有经常居住地的,由该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其原户籍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八条 双方当事人都被监禁或者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由被告原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被监禁或者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一年以上的,由被告被监禁地或者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九条 追索赡养费、抚育费、扶养费案件的几个被告住所地不在同一辖区的,可以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十条 不服指定监护或者变更监护关系的案件,可以由被监护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查看全文

七个关键词看民诉法司法解释

【关键词:程序正义】

民诉法司法解释强调当事人诉讼权利平等,兼顾公正与效率,重视程序的公开透明,落实“便于当事人诉讼,便于人民法院依法独立、公正和高效行使审判权”等原则,力图使民事诉讼制度更加科学和更具有操作性。

例如,司法解释用了整整一个章节来规定审判人员的回避事宜。其中明确规定,审判人员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近亲属的、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等六种情形下,审判人员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有权申请其回避。在一个审判程序中参与过本案审判工作的审判人员,不得再参与该案其他程序的审判。

【法官点评】确保民事诉讼程序公正性是贯穿这部司法解释的主线,全文552条规定都是直接或间接地体现程序公平正义的具体措施。【查看全文

民诉法司法解释:保障程序公正和当事人诉讼权利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中关于改革人民法院案件受理制度的要求,依法保护起诉权,建立立案登记制,《解释》规定,人民法院接到当事人提交的民事起诉状时,对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的起诉条件,且不属于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情形的,应当登记立案;对当场不能判定是否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接收起诉材料,并出具注明收到日期的书面凭证。需要补充必要相关材料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告知当事人。在补齐相关材料后,应当在七日内决定是否立案。

《解释》还依法保护和规范当事人一审、二审、再审各个阶段申请撤诉行为,增加规定反诉构成的要件,明确规定因重复起诉不予受理的判断标准,对当事人在诉讼中变更或者增加诉讼请求作出细化规定。【查看全文

维护公平正义 便利人民诉讼

新民诉法司法解释来源于丰富多彩的民事审判实践。纵观全国法院每年受理的案件,2013年为1400多万件,其中民事执行案件为1300万件;2014年为1500多万件,其中民事执行案件为1400万件。实践是理论和制度之母。如此多的案件,既为司法解释的起草提出了问题和需求,也为解决问题提供了丰富的经验和办法。如果把司法解释的起草者比喻为鱼儿,那么丰富的案件就是水,鱼儿只有入了水,才会有旺盛的生命力。

2012年底,起草组分为12个专题组,分赴全国各地中、基层法院,与一线法官座谈,听取各地意见,全面了解民诉法及1992年民诉法意见实施的基本情况及存在的问题,并按照分工起草了相关条文。各部门第一次提出的条文达900多条,起草组办公室及时进行梳理、汇总,形成了司法解释建议稿第一稿。

初稿形成后,起草工作进入了全面论证阶段。2013年8月,由原12个专题小组负责人和最初的主要执笔人共计43人组成司法解释全面论证小组,在杜万华专委的带领下,在之后的4个月里,先后召开50多次会议,对条文内容从合法性、针对性、可操作性等方面进行了全面论证,去粗取精,形成了司法解释第二稿。【查看全文

司法在证据领域取得新突破

最高法的司法解释一经发布就引起了人们的极大兴趣。民事诉讼是司法中一个非常复杂的领域,为了体现司法的公正,这个领域中的法律规定往往会细之又细。该司法解释共23章,552条,比一般的行政法规还要长,而这部司法解释亮点也不少,比如专章规范了民诉法中的公益诉讼,使公益诉讼这一让人们充满了期待的诉讼形式更具体、更有可操作性。当然,这一司法解释中最受媒体关注的还是关于电子证据的规定。

证据是诉讼之王,打官司归根到底就是打证据,所以有关证据的规定在司法活动中十分重要。2001年,最高法出台过一个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司法解释,当时就有人提出要把电子证据作为视听资料证据加以规范,但是受制于当时的环境和国内信息技术的发展水平,这一观点没有被采纳,当时的司法解释基本上还是坚持了传统的“书面”“原件”“文书”等概念原则。【查看全文

从“接近司法”走向接近正义

“接近司法”是英国法官沃尔夫勋爵在1995年提交的司法改革报告的主题。近年来,这一理念已成为全球多数国家在民事司法改革上的共同选择。与西方法治发达国家站在纠纷解决的原点,反思司法的过度专业化与技术化不同,中国正处于司法职业化的进程之中。一方面,强调专业审判仍是中国民事司法改革的必由之路;另一方面,又要防止因高度专业化而导致司法专横与司法壁垒。司法解释的条文可以越来越多、篇幅可以越来越长,但在民众参与诉讼、寻求公正上,司法解释也理应给予越来越多的便利。【查看全文

责任编辑:艾磊校对:总编室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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