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继续加强政党协商
发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党制度优势,坚持长期共存、互相监督、肝胆相照、荣辱与共,加强中国共产党同民主党派的政治协商,搞好合作共事,巩固和发展和谐政党关系。
(7)继续探索规范政党协商形式。完善协商的会议形式,就党和国家重要方针政策、重大问题召开专题协商座谈会,由中共中央主要负责同志主持;就重要人事安排在酝酿阶段召开人事协商座谈会,由中共中央负责同志主持;就民主党派的重要调研课题召开调研协商座谈会,由中共中央负责同志主持,邀请相关部门参加;根据工作需要,召开协商座谈会,沟通思想、交换意见、通报重要情况,由中共中央负责同志或委托有关部门主持。完善中共中央负责同志与民主党派中央负责同志约谈形式。完善中共中央与民主党派中央书面沟通协商形式。
(8)完善民主党派中央直接向中共中央提出建议制度。民主党派中央每年以调研报告、建议等形式直接向中共中央提出意见和建议。民主党派中央负责同志可以个人名义向中共中央和国务院直接反映情况、提出建议。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委员开展的国内考察调研以及重要外事活动,可根据需要、经统一安排邀请民主党派中央负责同志参加。
(9)加强政党协商保障机制建设。健全知情明政机制,有关部门定期提供相关材料,组织专题报告会,协助民主党派优化考察调研选题。加强政府有关部门、司法机关与民主党派的联系,视情邀请民主党派列席有关会议、参加专项调研和检查督导工作。完善协商反馈机制,中共中央将协商意见交付有关部门办理,有关部门及时反馈落实情况。支持民主党派加强协商能力建设。
无党派人士是政治协商的重要组成部分,工商联是具有统战性的人民团体和民间商会,有关部门要为无党派人士和工商联参加协商做好联络服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地、州、盟)党委要结合实际,对开展政党协商作出具体安排。
四、积极开展人大协商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保证人民当家作主的根本政治制度。各级人大要依法行使职权,同时在重大决策之前根据需要进行充分协商,更好汇聚民智、听取民意,支持和保证人民通过人民代表大会行使国家权力。
(10)深入开展立法工作中的协商。制定立法规划、立法工作计划,要广泛听取各方面的意见和建议。健全法律法规起草协调机制,加强人大专门委员会、工作委员会与相关方面的沟通协商。健全立法论证、听证、评估机制,探索建立有关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专家学者等对立法中涉及的重大利益调整论证咨询机制。拓宽公民有序参与立法途径,健全法律法规草案公开征求意见和公众意见采纳情况反馈机制。对于法律关系复杂、意见分歧较大的法律法规草案,要进行广泛深入的调研、论证、协商,在各方面基本取得共识基础上再依法提请表决。
(11)发挥好人大代表在协商民主中的作用。健全法律法规规章起草征求人大代表意见制度,增加人大代表列席人大常委会会议人数,更好发挥人大代表在立法协商中的作用。提高代表议案建议质量,有关方面要加强与代表的沟通协商,增强议案建议办理实效。建立健全代表联络机构、网络平台等形式,密切代表同人民群众联系。
鼓励基层人大在履职过程中依法开展协商,探索协商形式,丰富协商内容。
已有0人发表了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