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扎实推进政府协商
围绕有效推进科学民主依法决策加强政府协商,增强决策透明度和公众参与度,解决好人民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推进政府职能转变,提高政府治理能力和水平。
(12)探索制定并公布协商事项目录。政府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和工作实际,探索制定并公布协商事项目录。列入目录的事项,要进行沟通协商。未列入目录的事项,根据实际需要进行沟通协商。
(13)增强协商的广泛性针对性。坚持社会公众广泛参与,加强与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以及民主党派、无党派人士、工商联等的沟通协商。专业事项坚持专家咨询论证。涉及经济社会发展重大问题、重大公共利益或重大民生的,重视听取社会各方面的意见和建议,吸纳社会公众特别是利益相关方参与协商。涉及特定群体利益的,加强与相关人民团体、社会组织以及群众代表的沟通协商。
(14)完善政府协商机制。做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为各方面参与政府协商创造条件。完善意见征集和反馈机制,在立法、设定决策议题、进行决策时广泛听取意见,及时反馈意见采纳情况。规范听证机制,听证会依法公开举行,及时公开相关信息。建立健全决策咨询机制,完善咨询程序,提高咨询质量和公信力。完善人大代表议案建议和政协提案办理联系机制,建立和完善台账制度,将建议和提案办理纳入政府年度督查工作计划,办理结果逐步向社会公开。
六、进一步完善政协协商
充分发挥人民政协作为协商民主重要渠道和专门协商机构的作用,坚持团结和民主两大主题,推进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制度建设,不断提高人民政协协商民主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水平。
(15)明确政协协商的主要内容。主要包括国家和地方的大政方针以及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生活中的重要问题,各党派参加人民政协工作的共同性事务,政协内部的重要事务,以及有关爱国统一战线的其他重要问题等。
(16)完善政协会议及其他协商形式。改进政协通过会议进行协商的形式,适当增加专题议政性常委会议和专题协商会次数,完善协商座谈会制度。更加灵活、更为经常地开展专题协商、对口协商、界别协商、提案办理协商,探索网络议政、远程协商等新形式。增加集体提案比重,提高提案质量,建立交办、办理、督办提案协商机制。通过协商会议、建议案、视察、提案、反映社情民意信息等形式提出意见和建议,积极履行民主监督职能。
(17)加强政协协商与党委和政府工作的有效衔接。规范协商议题提出机制,认真落实由党委、人大、政府、民主党派、人民团体等提出议题的规定,探索由界别和委员联名提出议题。规范年度协商计划的制定,由党委常委会会议专题讨论并列入党委年度工作要点。健全知情明政制度,相关部门定期通报有关情况,为政协委员履职提供便利、创造条件。规范党委和政府领导及部门负责人参加政协协商活动。完善协商成果采纳、落实和反馈机制。
(18)加强人民政协制度建设。政协全国委员会研究制定规范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的具体意见。深入开展调查研究,在条件成熟时对政协界别适当进行调整。完善委员推荐提名工作机制,优化委员构成。研究制定政协委员管理的指导性意见。在政协建立健全委员联络机构,完善委员联络制度。
七、认真做好人民团体协商
围绕做好新形势下党的群众工作开展协商,更好组织和代表所联系群众参与公共事务,有效反映群众意愿和利益诉求,发挥人民团体作为党和政府联系人民群众的桥梁和纽带作用。
(19)建立完善人民团体参与各渠道协商的工作机制。对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实际问题,特别是事关特定群体权益保障的,有关部门要加强与相关人民团体协商。政协要充分发挥人民团体及其界别委员的作用,积极组织人民团体参与协商、视察、调研等活动,密切各专门委员会和人民团体的联系。
(20)组织引导群众开展协商。人民团体要健全直接联系群众工作机制,及时围绕涉及所联系群众切身利益的问题开展协商。拓展联系渠道和工作领域,把联系服务新兴社会群体纳入工作范围,增强协商的广泛性和代表性。积极发挥对相关领域社会组织的联系服务引领作用,搭建相关社会组织与党委和政府沟通交流的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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