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进社会主义协商民主法治化(2)

推进社会主义协商民主法治化(2)

继续推进社会主义协商民主法治化的基本路径

全面提升政协协商民主的法治化程度。可考虑制定政治协商程序法等法律,将人民政协的组织机构、基本职能、履行职能的基本原则、委员的权利和义务等列入法律条文中。

切实推进立法协商的法治化。目前,我国法律对于立法协商的规定过于笼统和模糊,仅规定了“听取各方面意见”等一些原则性规范,缺乏实际操作性规定。为此,需要在各类立法文件中增加立法协商的相关内容,例如,立法协商的形式、内容、组织方式及对协商成果的采纳等。在对立法协商成果的执行和应用方面,要制定明确的制度和程序,以保证其能通过合理途径融入立法进程。

切实推进行政协商的法治化。行政协商法治化方面,需要增加公民程序性权利的内容,使民众能够充分参与行政协商过程,并以和平协商的方式表达利益诉求;要通过清晰的协商民主法律关系建构,运用法律调整协商主体及其权利、义务、责任,明确协商民主运用的范围、规范协商民主的程序。可以利用行政处罚法、行政许可法等既有法律法规,推动行政协商程序的建立健全,以此为依托建构行政协商的启动、运行和救济程序。

切实推进基层民主协商的法治化。在立法中细化村级民主决策的程序和内容,对乡镇民主决策程序和方式进行明确规定;在总结基层镇村两级协商民主探索经验的基础上,将基层“民主恳谈”等成效显著的协商民主形式,由省级人大常委会出台地方性法规或规章,通过在实践中的进一步检验和完善,待时机成熟之后,将其上升到国家法律层面,或融入相关立法之中。

(作者单位:湘潭大学公共管理学院、湘潭大学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研究基地,本文系湘潭大学毛泽东思想研究中心开放课题“国家建设视域中的毛泽东政治协商思想研究”[项目编号:14MY09]的阶段性成果)

责任编辑:覃磊校对:总编室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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