扎实推进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3)

扎实推进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3)

三、改革的具体政策

实施范围。《决定》规定:按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单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事业单位及其编制内的工作人员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这样规定,主要是为了与现行机关事业单位编制管理和经费保障制度相适应。对于编制外人员,目前大都依法签订了劳动合同,要通过继续推动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保障他们的养老保险权益。另外,考虑到离休人员的实际情况,不纳入这次改革的范围,离休待遇的调整由中央有关部门另行制定政策,资金由原渠道解决。

缴费比例。《决定》规定,单位按工资总额的20%缴费;个人按本人缴费工资的8%缴费,本人缴费工资高于当地在岗职工平均工资3倍以上的部分不纳入缴费工资,低于平均工资60%的以60%为基数缴费,即“300%封顶、60%托底”。个人缴费全部计入个人账户,统一计息。

计发办法。改革后的“新人”的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两部分构成。基础养老金以社会平均工资和本人缴费工资的平均值为基数,每缴费1年计发1个百分点,即缴费年限越长,待遇水平越高。个人账户养老金根据本人个人账户累计本息,除以规定的计发月数,即缴费越多,待遇水平越高。“中人”在计发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的基础上,再加发过渡性养老金,以维护其“视同缴费年限”期间的养老保险权益。为保持“中人”待遇的平稳过渡,这次改革设定了一定期限的过渡期,过渡期内实行新老办法对比,新办法低于老办法的予以补齐,高于老办法的予以适当限制。

调整机制。这次改革后,要统筹考虑机关事业单位与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调整问题,避免因调整办法的不同而引起的攀比。在此基础上,逐步建立健全兼顾各类群体的社会保障待遇调整机制,进一步规范再分配秩序,促进社会公平。

职业年金。《决定》规定,职业年金单位按工资总额的8%缴费,个人按本人缴费工资的4%缴费,两部分资金都实行个人账户管理。工作人员退休时,依据职业年金积累情况和相关约定领取职业年金待遇。

基金管理。按照社会保险大数法则,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应实行省级统筹,以增强基金调剂和支付能力。鉴于目前各地的实际情况,《决定》明确,具备条件的省(区、市)可以从改革一开始就实行省级统筹;暂不具备条件的,可先实行省级基金调剂制度,并积极创造条件,加快向省级统筹过渡。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实行严格的预算管理,纳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款专用,确保安全。同时,为避免出现机关事业单位占用企业养老保险基金的情况,《决定》规定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基金单独建账,与企业养老保险基金分别管理。

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改革后,参保人员在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内同一统筹范围转移,只转接养老保险关系,不转移基金;在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内跨统筹地区或机关事业单位与企业之间转移的,在转移个人账户储存额的同时,转移部分统筹基金。

经办服务。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原则上实行属地管理。各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国家统一制定的业务经办流程和信息系统,开展基金收支等经办管理服务,减轻机关事业单位事务负担,并确保待遇按时足额发放。

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是一项重大的制度创新和机制创新,需要完善一系列的政策措施。改革涉及广大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切身利益,牵动其他社会群体利益。为此,国务院统筹安排再次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水平,统一提高城乡居民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确保社会稳定。同时,要求各地区、各部门周密制定贯彻《决定》的一系列配套政策,加强社会保险经办能力建设,不断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务质量;积极筹措资金,确保养老保险基金筹集到位,各项保障和改善民生的资金支付到位;大力开展业务培训,积极做好宣传工作,解疑释惑,正确引导舆论,确保各项政策及时准确落实到位。

(作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副部长)

责任编辑:董洁校对:总编室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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