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57年国务院政府工作报告(3)

1957年国务院政府工作报告(3)

有人说,现在工农的生活太悬殊了。这种说法是否合乎实际呢?应该承认,工农的生活是有差别的。但是,当我们把工农的生活加以比较的时候,必须考虑到工农生活不同的历史条件和城乡不同的生活条件。在旧中国的农村,广大的贫苦农民过着衣不蔽体、食不饱肚、糠菜半年粮的生活。解放后,经过土地改革和合作化运动,目前我国农民大体上有百分之二十到三十过着略有积余的生活;有百分之六十左右过着有吃有穿的生活;有百分之十到十五过着少吃少穿的生活,这一类人还需要国家和农业合作社的帮助。全国平均起来,每个农民一年的农业生产净收入,大约有七十元左右,合到每个农户一年的收入大约有三百元左右。这里所说的农业生产净收入,不仅包括农民从生产合作社分配到的收入,同时也包括农民个人经营的农业生产的收入。当然,全国各地农民的收入是不平衡的,贫瘠地区每个农民的收入比七十元的数目低,富庶地区每个农民的收入比七十元的数目高。1956年职工全年的平均工资是六百一十元,比农民一家人的全年平均收入高一倍多。如果只从收入的货币数字比较,似乎工农生活确是很悬殊。但是,如果将城乡不同的生活条件估计在内,情况就不同了。在农村维持有吃有穿的生活水平,从全国来看,大约每人每月的平均开支只需要五元,在城市维持同等的生活水平,却需要十元。因此,我们认为,工农生活水平虽然有差别,但是并不过分悬殊,而且工人的劳动生产率比农民高得多,因而在工农生活之间保持一个合理的差别,也是应该的。在过去几次工资改革中,我们对于壮工、杂工、学徒工和一部分临时工的工资标准规定高了一些,这是很大的缺点,应该改正。农民对这部分职工的工资过高表示不满意,也是有理由的,但是,这同那种故意夸大工农生活悬殊,借以挑拨工农关系、破坏工农联盟的恶意攻击,是没有丝毫相同之点的。今后对于这部分职工的工资标准,必须因地制宜地结合当地农民生活情况,分别加以规定,使他们的生活水平和当地农民的生活水平大体上保持平衡。我们还应该向工人群众进行教育,使他们懂得,工业是不能孤立地发展的。工业的原料和工业产品的市场,职工生活消费资料的供应,很大部分依靠农业的增产和农民的支援。在广大农民生活水平还不能很快提高的情况下,工人对于生活的改善也不应该提出过高的要求。

有人说,高级工作人员和低级工作人员的待遇也悬殊太大了。如果这个意见是指目前我们的国家还很穷,工农的生活水平还很低,因而高级工作人员和低级工作人员的待遇也不宜差别太大,那么,这个意见是对的。如果这个意见是指不同性质的劳动不应该在待遇上有一个合理的差别,那就不对了。在社会主义制度下,同社会生产力的水平相适应的分配原则是按劳取酬。在社会主义社会里,对于简单劳动和复杂劳动、体力劳动和脑力劳动,国家所付给他们的报酬还应该有一定的差别。取消这种差别,对于提高劳动生产率和提高业务、技术水平都是不利的。因此,我们既要反对悬殊太大,又要反对平均主义。在去年工资改革的时候和工资改革以后,为着适当地缩小高级工作人员和低级工作人员的工资差距,国家对于企业领导人员和国家机关高级工作人员的工资标准,曾经先后采取了控制或者降低的措施。今后对于高级工作人员在工资方面、在住房和医疗等方面以及供给制残余的不合理现象,将继续采取措施,逐步地加以调整和解决。至于有人故意夸大高级工作人员和低级工作人员待遇上的悬殊,甚至把领导人员说成是“剥削者”,如果他们不是极端幼稚无知的话,那便是别有用心了。下面我想对于劳动就业、工资制度、学徒制度、人民文化生活等几个问题讲一些意见。

关于劳动就业问题。

解放以来,经过逐年的努力,如前所说,全国职工增加了一千三百万人,旧社会遗留下来的失业人员已经基本上得到了安置。关于高级知识分子的招聘工作,去年进行了登记,今后将按照他们的学识专长和他们的生活情况,分年逐步地加以安排。解放以后,人民的生活安定了,社会的医药卫生工作加强了,社会救济和职工福利的事业发展了,因而人口的增殖率有很大的增长。但是,我们的工业还很落后,国家机关和工业企业的职工已经增加过多,今后每年只能根据生产和事业发展的需要,吸收必要的人员。因此,在很长的时期内,劳动就业的主要方向仍然是参加农业劳动。手工业和服务性行业也将是劳动就业的一个辅助方面。最近上海、江苏、广东等地方劳动部门因地制宜地积极帮助将近一万多失业人员参加了手工业、服务性行业和各种社会辅助劳动,这是一个好经验。今后还应该提倡由社会团体和群众自己想出各种办法,扩大就业范围,协助国家解决劳动就业问题。在社会福利事业方面,也应该发挥社会团体和广大群众的力量,提倡社会团体和群众之间的互助,举办各种社会福利事业。最近全国职工家属代表会议所介绍的各种群众性的互助互济办法,是有成效的,应该提倡和推广。

关于工资制度问题。

工资问题是一个极为复杂的生产和分配的问题。它体现着工人阶级内部、产业之间、地区之间、各类人员之间的关系,也体现着工农之间、积累和消费之间、集体利益和个人利益之间、眼前利益和长远利益之间的关系。这些方面的关系需要合理的安排,而旧的不平衡和旧的矛盾解决了,又会出现新的不平衡和新的矛盾,这就必须不断地加以调整和解决。

解放初,我们国家的工资制度是十分混乱的。旧中国遗留下来的工资制度,是轻重倒置、高低悬殊、极不合理的,它反映了旧中国半殖民地经济的畸形发展,也反映了旧中国各派经济集团和统治集团之间的相互竞争。同时,许多老干部和工作人员还实行着老解放区的供给制度。工资制度上的这种混乱状态对于统一的国家机关和国营企业、事业是完全不相适应的。经过1950年、1952年、1956年几次的工资制度改革,我们已经初步地建立了大体上适合我国情况的工资制度。但是,它还很不完善。在工资等级制度、计件工资制度、学徒制度、津贴制度、奖励制度方面,在劳动保险、公费医疗、福利费等等职工福利待遇的规定方面,都还有不切合实际和不够合理的地方,需要我们继续加以改进。在工资改革工作中,也还存在着不少缺点。我们在学习社会主义国家先进的工资工作经验的时候,结合我们国家的实际情况不够,对待中国原有的工资制度中有用的经验,还缺乏慎重的研究,甚至采取简单的否定态度。这是应该引为教训的。

关于学徒制度问题。

对于解放前的学徒制度,它的封建性的陋规是应该否定的,但是,关于学徒学习的期限、学习的内容、学徒的待遇以及酬师制度等方面,有许多好的经验,我们却应该慎重地加以研究和吸取。现在所实行的短期技工训练班和短期培训学徒的办法,值得我们重新研究,并且加以改革。经验证明,短期培训出来的技术工人,大都技术知识很窄,缺乏多方面的独立的作业能力。同时,由于学徒期间待遇过高,学习期满后升级太快,升级考试制度不合理,因而容易造成青年工人忽视生产实践经验的倾向,甚至在一部分青年工人中间滋长着骄傲自满的情绪。他们把掌握生产技术知识看成是轻而易举的事情,不尊重老工人在长期生产实践中刻苦钻研得来的技术经验,不虚心向老工人请教学习,这种现象已经影响到新老工人之间的团结和师徒之间的合作关系。我们必须耐心地教育青年工人,使他们懂得,多方面的熟练的生产技术绝不是在几个月甚至几年中间能够学到的,必须在长期的生产实践中间,经过不断的勤学苦练才能够逐步地掌握。老工人是我们国家的宝贵财富,不仅他们的技术经验是丰富的宝贵的,而且他们的政治经验和生活经验也是丰富的。他们曾经长期在旧社会里过着被压迫和被剥削的生活,他们也亲身体验了新社会的平等的幸福的生活,因而他们最懂得应该怎样珍贵和保护革命的胜利成果。青年工人是我们社会主义建设的接班人,是未来的美好生活的创造者。但是,他们还年青,他们的政治经验和生活经验还很少,因此,向老工人学习,在生产实践中锻炼,是今后青年工人提高阶级觉悟和生产技术知识的主要方法。同样,在农民中,也应该教育青年农民尊重老农,虚心学习老农的生产经验和政治经验。在知识分子中,应该教育青年知识分子尊重老科学家、老教育家、老工程师、老医生、老作家、老艺术家,虚心地学习他们多少年来经过刻苦钻研所积累的学识和经验。

关于人民的文化生活问题。

我们国家的文化水平是落后的,文盲大约占人口的百分之七十以上。解放以后,我们就积极地推行扫盲和普及教育。在校的小学学生已经从1949年的二千四百多万人增加到1956年的六千三百多万人。从1949年到1956年,全国扫除文盲二千二百多万人。从1951年到1957年,国家用于普及教育的经费将近四十九亿元,占全部文教经费的百分之二十四强,占全部普通教育经费的百分之五十四强。这样的发展是相当迅速的。但是,仍然不能满足学龄儿童按时入学的要求。除了国家办学以外,我们应该积极提倡集体办学,个人办学,充分地发挥社会集团和群众的力量,以补充国家力量的不足。过去在扫盲工作上,有过忽起忽落的毛病,在小学和幼儿教育上,有过部分待遇过高的错误。这些,现在都在改进中。我国人民的文化生活也有了很大的改善,今后我们应该在“百花齐放、推陈出新”的方针下更加充分地发挥文化艺术工作者和广大人民群众的创造性和积极性。国家只能集中地举办少数的示范性的文艺和体育事业,并且引导他们走向自给。对于大量的各种文化艺术事业,应该提倡文化艺术工作者自力经营。经验证明,过去完全由国家包下来的想法和办法是不妥当的。更重要的是在广大群众中广泛地开展业余的文艺和体育活动。国家举办、自力经营、群众业余这三个方面的文艺和体育活动队伍,应该通过实践相互学习和提高,以逐步地满足人民对于文化生活的需要。

在改善人民的卫生保健状况和防治疾病方面,我们这几年也取得了不少成绩。我们的医药卫生队伍已经迅速扩大,城乡的环境卫生和个人卫生已经有了显著改善,几种对人民危害最大的疾病,例如鼠疫、霍乱、天花等,已经能够基本上加以控制。但是,卫生部门在领导群众性的卫生运动方面,还有时紧时松的毛病;在医疗制度方面,还有许多不合理和不便于群众的地方;在医药、卫生工作人员中间,还存在着不团结合作和彼此不尊重的现象,今后应该坚决克服上述这些缺点,坚决贯彻群众路线,彻底改善卫生医药工作,更好地发挥中医的力量,加强医药卫生人员的团结,以保证进一步提高人民的健康水平。

社会主义革命和社会主义建设的目的是发展生产,改善人民生活,使社会主义社会中的一切劳动者都能够共同享受富裕的有文化的幸福生活。这是多少年来我国劳动人民所向往的伟大理想。但是,我们的国家还很穷,我们的文化还落后,我们的困难还很多,我们的经济还不够,要使我们国家从根本上摆脱贫困和落后的状态,把我国建设成为一个具有现代化工业和现代化农业的社会主义国家,使我国的人民能够享受幸福美好的生活,这是一场长期的艰巨斗争。取得这场斗争的胜利,不是几年而是需要几十年的时间。我们必须自上而下地提倡勤俭朴素作风,继续发扬艰苦奋斗的革命优良传统。我们的老一代人,要教育年青的一代,使他们懂得美好的生活是必须用自己的辛勤劳动去创造的。

四、关于国家基本制度

我们的国家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国家。在我们的国家里,一切权力属于人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是人民行使权力的机关。在这些机关和其他国家机关里实行民主集中制。这些就是宪法规定的我们国家的基本制度。我们的国家制度是我国社会主义经济关系的上层建筑。正是因为有了这种国家制度,才保证了我国社会主义革命和社会主义建设的伟大胜利,今后还必须依靠这种国家制度,才能保证在我国建成社会主义社会。因此,对我们国家基本制度的任何动摇都是不能容许的。

当然,这并不是说,我们国家制度的一切方面都已经是尽善尽美,而不需要任何改进和发展了。恰恰相反,这种改进和发展是经常需要的。社会主义的社会制度在我国还只是初步建立起来,各种旧的生产关系的残余不能不在我们国家的某些制度中有所反映。毫无疑问,这些旧生产关系的残余是一定要一天天消亡下去,而社会主义生产关系是一定要一天天更加巩固、更加发展起来。因此,我们国家基本制度的某些组织形式和运用方法,必须随着经济的发展和政治情况的变化而不断改进。同时,我们建设社会主义的时间还很短,我们的经验还很不够,只有在建设社会主义的实践中,逐步积累经验,才能使我们国家基本制度本身更加健全和完善起来。

至于根据我们国家的基本制度所制定的有关政治、经济、文化等等方面的各种制度和组织形式,更是必须随着情况的变化而不断改进的。例如,在中央和地方的关系上,在解放初期为了工作的便利,建立了大区军政委员会或者行政委员会。到了1954年,为了适应在计划经济下加强统一管理的需要,我们撤销了大区军政委员会。近两年来,为了纠正中央在某些方面集中过多、统得过严的缺点,我们又研究了体制问题,现在政府正准备适当地扩大地方权力,以便在中央的集中领导下,充分发挥地方的积极性创造性,推进社会主义建设事业。所有这些改变,显然是必需的,正确的。这个例子可以说明我们各方面的制度和组织形式必须随着客观情况而不断改进,否则,就不能同经济基础相适应,不能为经济基础服务,甚至起阻碍经济发展的作用。

就目前而言,我们各方面的制度的确有许多还是不够完备的,有缺点的。造成这种现象的原因,一方面是由于有些制度在制订的当时是合理的,正确的,但是,当情况发生变化之后没有及时地加以改变;另一方面是由于有些制度在制订的时候,就缺乏深入的调查研究,因而不完全符合于客观情况,甚至是错误的。还有一些制度上的缺点,是由于学习社会主义国家先进经验的时候,没有很好地结合我国的具体情况所造成的。在现行的各种制度中,凡是有缺点和错误的,国务院有关部门都应该吸收各方面提出的有益的意见,分别加以修正、补充或者废除。

我在这里要说一说许多人表示关心的法制问题。我国今天的法制,的确还没有完备,但是也并不象有些人所说的“完全无法可循”。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来,我们在颁布宪法前后,已经制订了许多重要的法律,如工会法、劳动保险条例、土地改革法、农业合作社示范章程、民族区域自治实施纲要、选举法、婚姻法、兵役法、惩治反革命条例、惩治贪污条例、逮捕拘留条例等等。同时政府根据工作需要,还制订了许多单行条例和规章,发布了许多决定和指示,这些在实际上都起了法律的作用。在国家建立之初,特别是在过渡时期,政治经济情况变动很快,在各方面都制订带有根本性的、长期适用的法律是有困难的。例如民法、刑法,在生产资料私人所有制的社会主义改造没有基本完成,社会主义所有制没有完全确立以前,是难以制订的。在这种情况下,国家颁布暂行条例、决定、指示等等来作为共同遵守的工作规范,是必要的,适当的。只有在这些条例、决定、指示行之有效的基础上,才可以总结经验,制订长期适用的法律。就是资本主义国家的法律,在初期也是不完备的,也是经过很长时期才逐渐制订出来的。现在生产资料私有制的社会主义改造已经基本完成,社会主义所有制已经确立,国家在各方面工作的实践中也取得了一定经验,这就使我们有可能在总结过去经验的基础上,在整理过去已有法规的同时,制订社会主义的各种法律,例如刑法已经有了初步草案,民法和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也在由有关方面草拟中。

现在有些右派分子借口帮助共产党整风,发出了许多破坏性的言论,其中有不少是直接向我们国家的基本制度进攻的。他们从资产阶级民主的观点出发来攻击我们的国家制度;他们诬蔑人民民主专政制度是一切错误和缺点的根源;他们企图用否定成绩、夸大缺点的办法来诋毁我们的国家制度。他们企图在我们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外,另外成立某种国家权力机关,例如所谓“政治设计院”、“平反委员会”之类,他们的目的不外是想使我们的国家政权离开工人阶级和它的先锋队——共产党的领导。他们把这些破坏性的言论加上各种伪装,企图迷惑那些还看不清楚他们面目的人。这种反对社会主义的言论当然不能同善意的批评相提并论。批评缺点和错误是为了健全和发展我们的社会主义制度,这是我们所欢迎的。而右派分子实质上是要把我们的国家从社会主义的道路拖到资本主义的道路上去。这是广大人民所决不容许的。

我们的国家有民主和专政两方面的职能。有人认为,在我国社会主义革命取得基本胜利以后,专政这方面的任务就已经没有了。这种看法是错误的。这是因为在我们国内还有一些残余的反革命分子,他们仍然在伺机而动。在原来的剥削阶级分子中,也还有进行破坏社会主义建设活动的人。此外,在社会上还有一些盗窃犯、诈骗犯、杀人犯、放火犯、流氓集团和各种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坏分子。尤其不要忘记美帝国主义和蒋介石集团还经常对我们进行武装挑衅,并且不断派遣特务、间谍来进行破坏活动和颠复活动。因此,我们决不能削弱我们国家的专政的职能,我们必须改进专政机构的工作,继续巩固国防,保卫我们的祖国,保卫我们的社会主义事业。

根据我国的宪法,我国公民享有广泛的民主自由权利。随着我国社会主义事业的发展,这种权利日益扩大并且日益得到更充分的保障。在资本主义国家里,只有少数剥削阶级分子才能享受自由,而广大劳动人民,是没有真正的自由可言的。与此相反,我们社会主义国家保证了广大人民行使宪法上所给予的自由权利,而对于那些少数反革命分子,必须剥夺他们的自由权利。右派分子说,在我们的国家里,自由权利太少了,好象是对于反对宪法中所规定的国家基本制度、反对社会主义的一切言论和行动,国家都要给予便利和保证,才叫做有了自由。显然,人民是不会同意给予这种自由的。

右派分子还攻击我们的选举制度。他们认为,只有象资本主义国家的选举才是最民主的。其实,有些资本主义国家虽然实行了所谓普遍、直接的选举,但是资产阶级统治者总是用各种方法特别是金钱和行政手段控制选举,来保障他们的统治地位。在我们这里,恰恰相反,选举制度首先是要保障工人、农民和其他劳动人民的民主权利,同时又照顾在全国人口中占极少数的资产阶级分子和其他爱国人士,使他们在国家权力机关中也有一定比例的代表。目前我国在基层实行直接选举,在县以上实行间接选举。这种选举制度是适合于我国当前情况的较好的民主形式。但是,这并不排除在条件成熟的时候逐步地在县以上的各级也实行直接选举。在进行选举的时候,由中国共产党和各民主党派、各人民团体协商提出联合的候选人名单,事实证明这是适当的。至于候选人的名额问题,过去在联合提出的候选人名单中,候选人数和当选名额相等,这是各方面协商的结果。今后在这个问题上的具体作法,也仍然要经由各方面协商决定。总之,我们国家的选举制度是为了真正保障最广大人民的民主权利,并且在社会主义基础上把一切可以团结的力量团结起来,而不是用虚伪的形式欺骗人民,保护少数人的利益。

选举是人民享有民主权利的一个方面,我们国家的民主生活还有更丰富内容。宪法中规定:“一切国家机关必须依靠人民群众,经常保持同群众的密切联系,倾听群众的意见,接受群众的监督。”我们国家机关就是根据这种群众路线的方法来进行工作的。许多重要的法律,在制订过程中,都经过群众的充分酝酿和讨论;国家的经济计划,也由国家有关部门提出控制指标或者草案交给基层生产单位的广大群众讨论,然后加以确定;为了发动广大职工积极参加企业管理和对企业行政领导工作进行监督,我们在企业中正在推行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在农业生产合作社里,也根据民主办社的原则,建立了社员代表大会和社务委员会。我国公民,经常通过人民代表、监察机关、人民团体、报纸刊物对政府各方面的工作提出批评和建议,也常常直接用来信来访的形式向各级领导机关申述意见。我们的国家机关,正是通过这些办法,经常听取群众的意见来改进自己的工作。政府领导机关对待人民批评、建议、来访和来信的工作还做得不很好,我们应该迅速加以纠正,并且要求各级政府机关十分重视这种工作。正在进行着的整风运动,也是我国民主生活的一个显著的表现。发动群众来公开揭发和批评我们的国家机关和工作干部的缺点和错误以便加以克服,这是任何号称自由民主的资本主义国家所不会做,而且也不敢做的事情。

但是应该指出,在我们国家各级行政管理机关中还存在着,甚至是严重地存在着官僚主义的习气。社会主义制度在我国还只是初步建立起来,旧社会的影响,特别是资产阶级的思想,还经常在侵蚀我们国家机关的工作干部;人民的文化水平还不高,因而他们行使参加国家事务的管理和监督的权利,还不免受到一定的限制。所以在我们的国家机关中,官僚主义就有可能滋长起来。同时,我们国家的管理制度上的某些缺点,例如机构庞大,层次过多,有些事权过于集中等等,也助长了官僚主义。官僚主义习气的存在,妨碍着我们的国家机关同人民的联系,给工作带来了很大损失。我们必须继续扩大民主,依靠群众的监督,不断地进行反对官僚主义的斗争。

我们国家机关实行民主集中制,就是要把广泛的民主和高度的集中互相结合起来。我们不是为民主而民主,我们之所以要有广泛的民主,是为了团结一切力量来共同建设社会主义,发展社会生产力。如果只有民主,没有集中,就不可能使全国人民在一个共同的方向、统一的计划下进行有组织的共同斗争,也就不可能达到建成社会主义社会的伟大目的。民主集中制的具体运用,是要根据客观情况的变动而有所不同的。大家知道,过去在进行革命战争的时期,在进行社会主义革命的时期,我们对于民主和集中这两方面比较着重于集中,但是,即使在战争和革命的时期,集中仍然是建立在广泛民主的基础上的,因为不如此,就不能适应战争的需要,不能保证社会主义革命的胜利。到了社会主义革命取得基本胜利以后,我们就有可能进一步扩大民主。近两年来,在中央和地方的关系上,在经济管理工作上,民主的扩大都是很明显的。但是在任何情况下,决不能因为民主的扩大而根本否定集中的领导。小资产阶级从他们自发的无政府主义倾向出发,常常向往于所谓“绝对民主”,也就是不要集中领导的民主。这种“绝对民主”只能使人民陷入散漫的、无组织的状况中,不能用集体的力量来保障人民的利益。所以,反对社会主义的右派分子特别喜欢这种“绝对民主”的观念,企图利用这种观念来涣散劳动人民的意志,瓦解劳动人民的组织性和战斗性。为了击败右派分子的阴谋,我们必须坚决地保卫我们的民主集中制度,不让那些所谓“绝对民主”的观念来侵蚀我们的队伍。

责任编辑:王梓辰校对:总编室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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