把公务员收入水平与民营企业主的收入水平相比是很危险的
要注意与什么人“比”什么。不同地区的公务员水平的比较,其结论可以成为公务员薪酬制度改革的出发点,从而是有意义的。如果把公务员收入水平与民营企业主的收入水平相比,那将是越“比”越没有意思,很多腐败案件就是“比较”出来的。可见,这种不同质的“比较”是很危险的。对于这一点,有的贪官也是“后悔莫及”:论能力,自己超过一些民营企业家一大截,而且从基层做起,一步一步达到越来越高的岗位,而民营企业家收入有多高都说不清楚,并且住豪宅、坐豪车、美女秘书不离左右,于是,这些官员对有的民营企业家送上来的“款项”的笑纳就越来越司空见惯了。最后发展成为“贪官”乃至于“裸官”,也觉得理所当然。
对于公务员的福利待遇,笔者有一个“杯子理论”,比如说省部级、厅局级、县处级、科级干部的福利待遇是由大到小的不同容积的四个杯子的话,各级公务员的福利待遇已经有了一个定量,在制度上是不允许超过的,但是,偏偏有的公务人员要获得额外的一部分。比如,按照制度规定,只有省部级干部才有专车可配备,而那些没有资格配备专车的就想方设法坐专车,只是在名称上改为“相对固定用车”,就堂而皇之地私用了。而一些有资格坐专车的公务人员中,又想方设法地提高专车的等级与配置,这就是公车的超标超编的问题。此外,公务员的收入除了工资、津贴、奖金的“显性收入”之外,还有“隐性福利”,比如“公务员小区”之类的“隐性福利房”、机关食堂、“三公”消费等“隐性收入”,乃至于贪官的灰色收入、权力寻租等方面。有的公务员闹着要下海,不能不说是看中一些公务员的“隐性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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