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维护法治权威 推动全民守法(3)

天津:维护法治权威 推动全民守法(3)

摘要:鼓励权利主体运用法律保护自己的权益和自由,既是对权利主体极为有效的意识形态的压力和约束,也是间接督促义务主体履行义务的一种重要方式,进而可以促使守法的广泛实现。

三  全民守法要求实现从强制守法到自觉守法

人们服从法律的动机是多元的。英国学者哈特把守法的动机分为两种,一种是出于自愿去接受和维护法律规则,并以法律规则作为自己行为的指导。这是一种非常稳定的守法心态,持有这种动机的人守法的心态很坚决,即使面临困难或诱惑,意志坚强的人也会战而胜之,甚至不惜做出牺牲。一种是通过观察发现如果不遵守法律规则可能会受到惩罚,因而被迫服从法律。这是一种不稳定的守法心态,对于持这种守法动机的人而言,如果眼前能获得的非法利益远大于以后可能遭受的惩罚,或者他认为以后遭受惩罚的可能性很小时,他就会铤而走险去违反法律。可以说,通过严格执法,通过制裁促进守法,不失为一种有效的方式。如我国采取专项酒驾治理活动,加大对酒驾的处罚力度并加紧执行,遵守情况显著改进。但实践证明,基于威慑而保证人们守法,影响有限。

目前,我国公民守法状况有的基于对法治的信仰,对法治精神和法律价值的追求,对守法的理性认同和高度自觉守法状态;有的是基于对法律的尊敬,对法律的认同和信任,对法律责任和法律后果的确信而积极守法状态,他们除了不违法外,还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与违法者作斗争,维护法律的权威;有的是基于对法治的畏惧,对法律强制性惩罚的害怕而消极守法状态。不敢违法是全民守法的初级形态,也是较普遍的守法心态。在很多人的心里,法律只是一种惩罚的手段,不是自己应当奉行和遵守的行为规范。在汉语中,甚至有“法不责众”这样的词,它通常理解为如果很多人违法,国家即使想惩罚,也会因违法人数众多而无能为力。从历史角度来看,我国是一个封建专制制度存在两千多年的国家,在相当长的历史时期里,调整人们行为主要不是依靠法律,而是依靠国家权力特别是行政权力。因此社会缺乏法治传统,缺乏对法律必要的尊重,致使一些人法治意识比较淡漠,没有把依法办事作为处理社会关系、维护个人权益的基本习惯,遇事不靠法律靠关系;还有一些人“官本位”思想严重,致使出现以言代法、违法乱纪、徇私枉法的现象。可见法律还没有成为人们的信仰,守法远远没有内化为人的一种精神。要想全民守法成为自觉行动需要我们采取有效措施,坚持不懈地进行法治宣传教育,推动全体人民知法信法,让全民守法成为思想自觉。坚持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以法治保护人民权益,让全民守法获得内在动力。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切实实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让全民守法成为行动自觉。形成守法光荣、违法可耻的社会氛围,使全体人民都成为社会主义法治的忠实崇尚者、自觉遵守者、坚定捍卫者,让全民守法成为社会常态。

(作者为武警广州指挥学院政治理论教研室主任、教授)

责任编辑:田甜校对:总编室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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