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的十八大以来,我国在立法、执法、司法、守法等环节的法治建设新成果,以一系列具有根本性、全局性的划时代改革,践行了以人民为中心的法治理念,切实推进了人权的法治保障。
■通过民主立法、科学立法,创建保障公民更充分享有人权的制度环境。通过严格执法、加强法治政府建设,为维护公民人权提供体制机制保障。通过公正司法,构筑保障公民人权的坚强防线。通过全民守法,夯实人权保障的社会基础。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依法治国是我们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法治是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要依法保障全体公民享有广泛的权利,保障公民的人身权、财产权、基本政治权利等各项权利不受侵犯,保证公民的经济、文化、社会等各方面权利得到落实,努力维护最广大人民根本利益,保障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的向往和追求。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审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要求,法治建设要以保障人民根本权益为出发点和落脚点,保证人民依法享有广泛的权利和自由、承担应尽的义务,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习近平总书记的重要论述,将人权法治保障确立为治国理政的重要内涵,充分体现了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党的十八大以来,我国在立法、执法、司法、守法等环节的法治建设新成果,以一系列具有根本性、全局性的划时代改革,践行了以人民为中心的法治理念,切实推进了人权的法治保障。
通过民主立法、科学立法,创建保障公民更充分享有人权的制度环境
法律是治国之重器,良法是善治之前提。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首要任务就是完善以宪法为核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
党的十八大以来,国家不断完善立法体制机制,修改立法法,加强对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制度,明确规定主动审查、向审查申请人反馈及向社会公开制度,依法撤销和纠正违宪违法的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保证宪法法律有效实施;优化立法权配置,赋予240个设区的市、30个自治州、4个不设区的地级市地方立法权;完善立法论证、听证、法律草案公开征集意见机制、审议和表决前评估机制等制度;制定《民法总则》,确立保护公民权利的立法目的,彰显了尊重意思自治、完善权益保障的立法宗旨,体现了对个人权益全面保护、维护人的价值、保障人的发展条件的立法追求;逐步完善经济、社会和文化领域立法,使劳动者的劳动权、健康权、生育权、文化权、受教育权等得到更充分保障;修改《刑事诉讼法》,完善非法证据排除等规则,加强对刑事诉讼环节的人权保障;修改《民事诉讼法》,加强检察监督制度,以制度保障民商案件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实现;修改《行政诉讼法》,加大对行政审判的监督和法院裁判的执行力度,切实将行政权纳入司法监督;审议通过《关于废止有关劳动教养法律规定的决定》,废止劳动教养制度;加强特定群体权利保障立法,切实保护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孕期和哺乳期妇女、重病患者等的合法权益。
在立法程序方面,国家立法机关做到始终坚持民主立法的价值取向,在有关的立法决策和立法活动中,依据民主原则并贯彻民主原则,充分调动社会公众参与和监督立法全过程,建立充分反映民意、广泛集中民智的立法机制,推进法制建设的科学化、民主化,努力使法律真正体现和表达公民的意志,真正成为保护人民财产权利和人身权利的良法。例如,2017年《民法总则》草案审议通过之前,先后进行了3次审议,3次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组织了数十场专家咨询会,共收到15422人次提出的70227条意见。在提交全国人大代表审议过程中,有700多位代表发言,提出了近2000条意见建议,充分体现了民主立法、科学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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